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孝感孝南区国税局 刘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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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为一家空调生产企业,为改善职工集体宿舍住宿条件,将生产的30台空调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将生产的空调用于职工宿舍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行为。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将自产空调用于职工宿舍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将空调用于职工宿舍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计算销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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