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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考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从司考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时间:2014-11-03 16:03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考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具体条文】将原条文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考点】此条款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具体条文】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考点】此这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酌老百姓更希望

采用口头方式起诉。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

基本事实等。”

【具体条文】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考点】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互案王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

【具体条文】将第四十二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考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自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具体条文】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考点】“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芙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

【具体条文】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看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具体条文】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看点八:“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可拘留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考点】对于行政机关“不执行”的负责人拘留的规定,具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

【具体条文】将第六十五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具体条文】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将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将第五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看点十: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互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考点】明确了行政诉讼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五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

【具体条文】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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