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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新行政诉讼法 健全纳税人救济应对机制

顺应新行政诉讼法 健全纳税人救济应对机制

2014-12-17 15:40:03 作者:李红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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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更多体现出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制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及时校正一些可能阻碍法治进程的传统思维和做法,减少和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随着法治社会理念深入人心,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更多体现出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就是对这一关切的积极回应。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准确分析形势,及时校正一些可能阻碍法治进程的传统思维和做法,减少和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笔者认为,为积极面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变化,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和完善。
  切实树立和强化三种理念。一是法治理念。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从内容到程序对行政机关因行政诉讼引发的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消极应付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降低行政诉讼准入门槛,加大了复议机关的责任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等。因此,税务机关应树立和强化法治观念,并以法治观念统领税收工作,不断提升依法治税水平。二是服务理念。按照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管理对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管理者形象,而要以服务者形象面对纳税人,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供各种必需的服务。三是公平理念。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作为税务机关,目前正面临财税改革的契机与挑战,应全力打造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税务机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建立健全纳税人救济应对机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治建设、公民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较少以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推进了法治建设的步伐,对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科学合理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争端既是服务纳税人的要求,更是税务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需求。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纳税人救济应对处理机构。包括现有税务复议应诉机构职能的进一步优化,专业人员的增补,岗位职责的细化完善等。
  二是建立纳税人争议事项处理流程,促进纳税争议及时、规范解决。具体应把握如下原则:首先,尽最大可能以行政复议方式解决纳税争议。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行政复议,全面了解纳税人诉求,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客观分析相应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作出与行政行为相适配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高度重视和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和其他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特别应避免因程序不当可能造成的败诉风险。其次,对因自由裁量权等引发的纳税争议,尽可能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这类事项的处理方式本着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提出了调解的解决方式,作为税务机关应积极运用这一方式,在保证税法不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合理诉求,使此类纳税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再次,做好行政诉讼各项应诉准备工作也是重中之重。特别是行政首长出庭制对税务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税务机关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要认真做好资料准备提交等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程序规定执行,确保行政诉讼规范推进和圆满解决。
  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这也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初衷和目标。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切实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特别是税收执法行为,务必做到于法有据、以法为尺、公正执法。既要避免出现变通税法执行的情形,更要杜绝随意执行税法的问题;既包含实体的公正,更包括程序的公正。特别是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应当将程序正义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上,以程序正义实现和支撑实体正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执法。
  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引发的纳税争议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并不鲜见。如何最大限度减少此类争议,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税务机关应当以此为指引,推进这项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三是建立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是十八大以来行政权力改革的重点。在税收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涉及纳税人利益的多个环节,采取各种措施,多方听取、吸收纳税人合理的意见建议,对纳税人合理的诉求及时答复和给予回应,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赢”的目标。
  四是重视和积极建设预防监督体系。随着行政诉讼法和更多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改完善,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工作必然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了解和积极适应这种变化,以减少税收执法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推进预防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是顺势而为,可以从内外两方面共同推进。首先,着眼于内,规范和加强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其次,放眼于外,这个“外”指的是社会,主要指的是纳税人。作为税收权利义务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收工作开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具有无可争议的发言权。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或税收管理漏洞等,税务机关应及时纠正和完善,形成税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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