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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胜诉的法律价值
琼瑶胜诉的法律价值
2014.12.29人民法院报
刘建国
 

    文学的发展需要借鉴和创新,而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如何,一直都是一个难以解开的难题。

    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实质性使用了《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故一审判决于正10日内公开向琼瑶道歉,四家出品方停止对《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根据调查显示,有9成网友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当然,目前上述判决并非最终结果。根据于正工作室的声明,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将依法提起上诉。即便如此,琼瑶在一审中胜诉,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尤其是作为个案,其背后体现出的法律内涵和价值,对于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具有积极影响。

    其实,在法院判决之前,外界对《宫锁连城》与《梅花烙》之间的“相似”,也表明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宫锁连城》从故事框架到内容与《梅花烙》都有雷同,而故事情节也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也有人认为,雷同并不等同于抄袭,两部作品只是思想相似,而著作权法只是保护表达形式,并不保护思想层面的内容。

    可以说,在法律层面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形下,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尤其是近年来影视产业快速发展,剧本以及影视剧作品的抄袭之争频发,类似的侵权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多。不过,在该类案件的诉讼处理过程中,却一直都面临着法律层面的真空和短板,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当然,文学的发展需要借鉴和创新,但是在该类纠纷中,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如何,一直都是一个难以解开的难题。

    毋庸置疑,琼瑶与于正之争具有代表性。当前,在国内影视剧领域,缺乏创新意识和精神,同质化日趋严重,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在西方国家,影视剧内容追求多元化构思,大量类型丰富、题材新颖的精品随之产生。面对国内影视作品雷同的现象,在法律不能作出提前预判指引的前提下,通过琼瑶与于正之争这种典型案例来引导行业走向,对于保护好著作权,引导影视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纸判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启示效果,背后的价值不可小觑。但是,即便判决结果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也不能弥补著作权法方面的不足。毕竟,在著作权法中,法律侧重于保护作品的表达和表现形式,而对于作品中所蕴含的思想,依然比较模糊。然而,在类似的雷同现象中,主要涉及的就是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故事梗概等等,这正是法律保护的模糊地带。

    从根本上而言,我们还应该考虑如何完善著作权法,如何最大程度地去保障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著作权中难以厘清的问题和模糊内容,有必要加以完善和补强,从而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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