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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助”形式倒逼各方完善政策
“后补助”形式倒逼各方完善政策
2015-03-20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马泽方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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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分析认为,企业取得“先补助”专项资金有可能不专款专用,但“后补助”是政府等企业把研发的钱花完并形成成果后再给予其补助,这样可以避免政府资金的无效使用,条件明显严格于“先补助”,效果明显好于“先补助”,应将其明确为不征税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对于资本化支出,每年调增对应的折旧、摊销即可;而对于费用化支出,“后补助”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即之前已经发生的支出),应全额调增。否则,研发企业享受不到不征税收入带来的时间性差异。
  
  既然如此,笔者认为,有关“后补助”是否应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讨论意义重大。“先补助”背景下的研发有可能形不成成果,但“后补助”是企业研发形成成果并经验收后发放的,支出大都已经资本化,“后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暂不征税,以后每年调增对应的折旧、摊销,可为企业带来递延收益,有助于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梳理本案,笔者认为这给我国税务执法和税法研究带来了新课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生经济行为层出不穷,税法不可能先知先觉,对相关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很正常,但须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完善。目前,“后补助”形式的应用正日益普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以推动企业积极科技创新,便于企业和税务机关规范操作。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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