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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喵:如果要给美国调查FIFA披一件法律外衣……

如果要给美国调查FIFA披一件法律外衣……

  • 赵丹喵

    • 耶鲁法学院法律博士,Sullivan & Cromwell 实习律师

发表时间:2015-06-07 08:38:24

字号:A-AA+
关键字: 国际足联反腐案美国调查国际足联腐败FIFA腐败官员美国查收FIFA腐败法律依据美国反腐败条例FCPA国际足联反腐司法依据美国有组织犯罪法案

【一周前,上演了一出精彩大戏,是由美国导演、国际足联主演的“反腐风云”。5月29日,FBI在瑞士一酒店以调查贪腐为由逮捕数名FIFA高级官员。6月3日凌晨,刚刚连任的前FIFA主席布拉特宣布辞职。最新消息是,前FIFA执委查克·布莱泽承认,他曾在1998年法国世界杯和2010年南非世界杯的两届世界杯申办投票中收受贿赂布拉特治下国际足联的“黑历史”早已不是秘密,因此不难理解,很多人对美国打击国际足联的行动拍手称快,甚至有网友放言:美国不来还有谁来!

这样一场“跨国执法行动”很快遭到了质疑,包括普京在内的许多人怀疑,美国是为了阻碍俄罗斯主办世界杯;也有人质疑美国的法律依据。网友拿出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Act,简称FCPA),称“只要相关案件于美国有任何性质的关联,例如通过美国银行转账或使用美国网络系统,美国司法部就有权对居住于境外的外籍人士进行专案指控,这也是此次美国警方跨国拘捕的法律依据。”

且不提这次“反腐行动”背后,美国人内心的政治小九九有多复杂,仅是就法律论法律,美国的这次“执法”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FCPA究竟是什么?是否适用于这次行动?就读于耶鲁法学院、对FCPA有专门研究的赵丹喵对此有自己的看法。作者授权观察者网转发。】

美国人没在用FCPA反腐

本来没有怎么关注这个事,看见有人分析这次美国的行动符合FCPA,获得很多人赞同,居然引了FCPA(还引错了),实在忍不住来怒答一发了。最近在律所一直在做white collar crime (境外反腐败)的案子,每天都在研究FCPA,能答个题也是不错哒。

美国是在反国际足联腐败不错,FCPA的全称也确实是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海外反腐败法)不错,可这俩完全不是一回事啊!FCPA管的是行贿者,不是受贿者。比如说某公司为了在非洲开发一种矿产资源去贿赂非州政府,美国司法部和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调查的不是非州政府,而是那个作死的公司。至于哪种公司受到FCPA管辖就是个更复杂的问题了,一般不仅仅包括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还包含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以及他们的子公司等等。这里国际足联明显是收钱的那一方,FCPA管不着的!

FCPA作为管辖权依据特别不靠谱另一个原因是:就算美国政府想抓那些向国际足联行贿的人,FCPA也不一定管得着。因为如果想根据FCPA的反腐败条例(anti-bribery provision)抓那些行贿的人,受贿方必须是“外国官员 (foreign official)”,这里虽然包括国际组织的官员,但是国际组织必须是国会通过法律或者总统通过行政令指定的组织。这些组织可能包括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国际海关协会,但偏偏就是不包括国际足联。


截个图你们感受一下。F那里根本就没有FIFA好吗!

如果硬要用FCPA跟这次的国际足联腐败事件挂钩,也有办法。因为FCPA除了反腐败条例(anti-bribery provision)之外,还有一个审计条例(accounting provisions),是专门针对以下这种情况设计的:抓不到具体的行贿行为或者受贿方不是外国官员,但是又不想轻易放过那些塞钱的公司高管。审计条例只适用于那些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具体定义很复杂),以及他们的控股子公司(majority-owned subsidiaries)。意思就是说,虽然我们没证据说你这笔钱给官员了,但是他们在你公司账簿上记的不对,比如说你有三千万的支出只写了一个代理费(commission fees),根本没说具体是干嘛的,这就不行。美国司法部在起诉国际足联的起诉书里面说,有一个总部在美国的"运动服装"公司给国际足联塞钱,虽然没说是谁,不过江湖上沸沸扬扬的传说这是耐克。然后SEC的一贯作风就是用审计条例不讲理地把那些公司一网打尽,不能把高管送进监狱也先罚个几亿,所以很多人都猜测这回耐克要倒了血霉了。

其实想知道司法部有没有依据FCPA起诉,直接找来起诉书看一下就可以了:

最右边那一堆有数字有字母的就是司法部起诉的法律依据,FCPA的官方引注是15 U.S.C. §§ 78m; 78dd-1(最常用的两条)。里面并没有。

不过其实这个搞混了也不能怪网友,连美国很多不懂法律的媒体都在乱写,比如说《华盛顿邮报》有篇文章(How Watergate helps explain how the U.S. can prosecute FIFA officials)明明就是瞎扯淡嘛!

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依据是RICO:打击有组织犯罪法

起诉书里说的很清楚,正式的罪名是racketeering and conspiracy charges (不正当敛财), 具体又包括wire fraud(通信诈骗), money laundering(洗钱), tax evasions(偷税漏税)啥的。然后背后真正的大靠山是这部法律: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简称RICO,又称打击有组织犯罪法。


美国司法部公布的起诉书中说正式的罪名是不正当敛财

有组织犯罪法是上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专门用来打击黑手党的。因为黑社会一个两个的都是小罪,一个一个起诉的话根本成不了气候,再说后面的老大根本不动手,完全抓不到证据。但是有了这个法律,检察官就可以指着一个人说——你是老大,所以你们这个犯罪团伙犯下的所有罪行都算在你头上!是不是很厉害!

然而,根据RICO司法部就可以随便告外国人了吗?虽然这里确实有很多涉及美国的因素,比如说他们用了美国银行卡,打了美国的电话进行合谋,从美国公司手里收钱。但是!RICO的域外适用问题到现在还是个未知数。

美国最高法院明确说过,美国法案推定不适用域外的犯罪行为,除非国会在法案里明确规定。法案本身并没有说明能否涉外适用,更多的还是要看法院的判例。

最明确适用现在这个案子的判例,应该是第二巡回法院的European Community v. RJR Nabisco(观察者网注:欧盟诉美国雷诺兹-纳贝斯克公司案。欧盟及其26个成员国状告美国雷诺兹-纳斯贝克公司,声称对方违反RICO,与有组织犯罪集团、通过纽约金融机构参与全球范围的大规模洗钱活动,这一做法违反了纽约州法律。而纽约东区法院驳回申诉,理由是RICO不域外适用,且欧盟没有作为“外国”起诉的权利。而第二巡回法庭对这一判决表示反对,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对这一案件国会已经明确表示RICO域外适用的意图,并且欧盟具有“外国”资格。)一是因为这案子直接讲了RICO的适用问题,二是现在司法部是在布鲁克林的联邦法院起诉国际足联,直接归第二巡回法院管辖。

可惜的是,欧盟案对于RICO的域外管辖权基本还是模棱两可的态度。一方面承认当所谓的域外犯罪与美国利益有一定“联系(nexus)”时可以适用,另一方面措辞又比较保守,说只有在国会真的想惩罚这些域外犯罪行为的时候才可以适用RICO。所以我估计国际足联那边在法庭上的回应肯定是主争管辖权问题了,毕竟所有判例都不明不白的,更别提欧盟案本身是en banc hearing + five dissenting judges(全体法官开庭+五持异议法官),就是说法院所有法官全员出动来审这个案子,最后有将近一半的人不同意判决理由发表了异议意见,这可以argue(辩驳)的余地可是相当大啊!国际足联我看好你,反正你们有的是钱……

美国人怎么看司法部起诉国际足联?

至于美国人自己觉得司法部起诉国际足联正不正当呢?哈佛法学院教授Noah Feldman和Elizabeth Loftus为此展开争(撕)论(逼)。前者认为美国这是在用对付黑手党的方式修理国际足联,而后者认为美国整治FIFA腐败官员合法、合理还政治正确。

对于这件事,美国主流媒体基本中立,有些博客纷纷叫好,还有些人嫌美国政府多管闲事,平时都不怎么care足球一到反腐就来劲了。其实我是觉得,美国政府真是一遇到反腐就变成诉讼怪,比如说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子公司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在一个跟美国八杆子打不着关系的国家贿赂了当地官员一笔钱,美国政府能把那上市公司罚的恨不得连裤子都卖了。国际足联这种腐败程度对于美国来说简直是一块闪闪发光的肥肉,告啊告啊告啊治了他们我们就爽了!这里虽然法律依据不明确,不过想要告国际足联的话好像没有比RICO更合适的法案了。虽然RICO一般是适用于黑手党那种犯罪团伙,美国这是直接把国际足联当成黑社会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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