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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陕西省人社厅详解“被淘汰”如何维权-劳动维权-维权频道-中工网
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陕西省人社厅详解“被淘汰”如何维权
http://www.workercn.cn2015-06-15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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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某去年10月中旬入职某省属国企(单位地址属于西安某区、工作常驻也在西安某区),该企业推行“末位淘汰”制度,文某几个方面综合考核,排名最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文某不服,遂与领导商谈沟通,领导仅以“排名最后”为由当说词。

  对此,文某提出以下几点质疑并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信箱予以咨询。很快得到回应。

  末位淘汰是否有法律依据?厅长信箱回复称,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针对文某提出的如果他申请仲裁,则这个案件管辖权在哪?它的办公地点在西安市某区,是应向省人事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还是向西安市人事劳动仲裁委或西安某区仲裁委申请?陕西省人社厅答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因来信中未提供具体用人单位名称,具体的案件管辖,请咨询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受案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西安市区内实行养老保险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的劳动争议;同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文某同时质疑,自己去年10月中旬入职后,直到被通知解职,用人单位都未与其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是否可在仲裁时向仲裁委一并申请11月中旬至解除合同之日每个月2倍工资差额?厅长信箱回复称,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针对文某提出的如果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前提下,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为由,是否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赔偿金?这个赔偿金算法是怎样的?省人社厅答复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文某认为,按规定是否从入职第一天起(含试用)用人单位就应该对劳动者缴纳社保?但现实情况至今为止每个月工资都在扣社保费用,但任何凭证至今都没有,到底缴了没,谁也不知道,是否可去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如果没缴,是否能要求这多半年时间补缴?对此,省人社厅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省人社厅提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印件或者复制品将予以立卷归档,证据原件或原物在庭审调查结束后退还当事人。(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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