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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员转会的涉税处理

足球运动员转会的涉税处理

    2015.10.9中国税务报 史玉峰 焦盛庭

    运动员转会怎样进行涉税处理,难点在于缺乏对运动员转会涉税处理的专门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转会属于民事交易范畴,首先要明晰运动员转会的民事法律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才能针对不同的转会类型得出正确的税务处理结论。

    转会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球员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如果在合同期间内该球员选择到其他球会效力,就构成广义的转会,可以分为3种情形:1.永久转会,即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俱乐部签约。2.短期转会,即球员在一定期间内被原俱乐部租借到新俱乐部效力,但是劳动关系不变。3.自由转会,即球员支付违约金与原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俱乐部签约。以上3种情形转会中新俱乐部支付费用的性质不同:1.永久转会中是对原俱乐部放弃违约金的补偿;2.短期转会中是向原俱乐部支付的租金;3.自由转会中是代球员支付全部或一部分违约金。在3种情形中,新俱乐部都可能向球员和经纪人支付一定费用作为“签字费”或经纪人佣金。 

    对于转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尚无详细规定,国内足球俱乐部普遍参考《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该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职业足球运动员是足球技术的载体,其技术按无形资产核算。在此基础上,该规定第七条对如何处理转会作出了解释:“一、运动员永久转出……按无形资产销售核算。二、运动员临时转出……依照租金收入核算。……四、运动员提前退役……以其所余净值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球员技术资产转让、出租和提前退役(包括自由转会情形)产生的收益或损失都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转会的税务处理 

    1.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未见对“非专利技术”的解释。但是参照处理规定,既然将球员技术列在“无形资产”科目下核算,则将“球员技术”列为“非专利技术”在法理上当然成立。因此永久转会和短期转会中,原俱乐部收取的转会费或租金应按照“技术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于自由转会中原俱乐部从解约球员取得的违约金和新俱乐部代解约球员支付的违约金,由于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之间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球员技术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因此无需缴纳税款。 

    球员也无需就新俱乐部代其支付的违约金缴纳税款。因为球员并不因此而向新俱乐部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在永久转会中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本人的“签字费”之类的费用。 

    3.无论何种转会,球员经纪人都会收取一定的佣金,此项佣金属于经纪人受球员的委托办理受托事项,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范围。 

    其中,转会的所得税处理包括: 

    1.永久转会中,原俱乐部应当按照出售无形资产计量,实收转会补偿款与无形资产——球员技术的摊余成本之差计入当期损益。新俱乐部应当将转会中支付的全部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并按期摊销。 

    2.短期转会中,新俱乐部只是租借球员,因此支付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均匀摊销。原俱乐部可以继续按直线法摊销球员技术的成本,并将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3.自由转会中,原俱乐部应当将以解约球员作为载体的球员技术摊余成本和收到的违约金计入当期损益。在转会中新俱乐部代球员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球员应当就该部分所得纳税。同样的道理也适用转会中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费用。 

    4.无论何种转会,球员经纪人收取的佣金都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税目中的“经纪服务”,扣除实缴营业税的剩余部分按照劳务报酬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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