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评论 2016.2.24来源:中国税务报
有人问过笔者一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作出规定,那么社会团体是不是企业,能否适用59号文件,它的重组适用哪个文件呢?
“企业”一词在生活中的一般释义为: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按其经营活动的部门分,有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服务企业等;按所有制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或合作社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组织形式分,有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因此,在我们的一般概念中,企业就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盈利性组织,并不包含社会团体。
那么,我们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是不是也是这个含义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里的“企业”概念与我们一般思维里的并不相同,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等类型。
所以笔者认为,社会团体如果涉及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应当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以及其他企业重组税收政策文件。
在税收文件中,有很多词汇的含义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在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如果强行将一些词汇的固有概念认识带入的话,就很容易犯错。
作者单位: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