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现金流量测算收入,并与“主营业务收入”比对分析,很大程度上揭示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关注现金流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方向和依据,使检查能够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收入与现金流入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即可予以确认。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现金流入。采用赊销方式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但当期并未收到款项,因此并不增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预收款项时,资金实现流入,会增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但是收入并未实现,不会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因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主营业务收入”之间可能存在差额,但是两者之间可以通过如下公式互相推算: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票据年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年初余额)
现金流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
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可以结合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金额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预收项目的增减变化金额,根据上述公式推算被检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若明显大于利润表中的对应金额,则应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少申报销项税额的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一)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是一家以销售家用电器为主的商贸企业,适用税率17%。应收账款年初余额为0万元,预收款年初余额为70万元。2015年发生以下业务:(价格均不含税)
业务1:销售洗衣机,取得收入12万元,存入银行。
业务2:销售空气净化器,售价18万元,产品已发出,约定2016年1月支付货款。
业务3:11月1日,采取预收款方式向K公司销售一批空调,价款100万元,并收到预付款117万元。A公司12月1日发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真实账务处理
业务1:
借:银行存款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4
业务2:
借:应收账款 2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6
根据分录,此业务仅影响收入,不影响现金流。
业务3:
借:银行存款 117
贷:预收账款 117
借:预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业务1和3,根据分录,此2项业务同时影响收入与现金流。
根据现金流推算收入:收入推算额(不含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4.04+117)-增值税销项税额(2.04+3.06+17)-(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0-21.06)-(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年初余额)(70-70)=130(万元)。
由此可见,根据现金流推算的收入额与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本年发生额130万元(即12+18+100)相等。
(三)企业虚假进行账务处理
业务1:
借:银行存款 14.04
贷:其他应付款 14.04
业务2:
借:应收账款 21.06
贷:其他应付款 21.06
业务3:
借:银行存款 117
贷:预收账款 117
根据现金流推算收入:收入推算额(含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4.04+117)-(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0-21.06)-(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年初余额)(187-70)=35.1(万元)。
因上述计算过程中未扣除增值税,因此,根据现金流推算的35.1万元为含税收入额,与“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0元存在差异。
推算收入与利润表收入差异分析:推算出的35.1万元之间差额由以下业务产生。
业务1:通过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业务2:少计收入及销项税额。上述二项少计收入及销项税额,即少计含税收入共35.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业务3中的少计100万元收入行为,未反映在推算出的差额中。也就是说,若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账款,但在销售实现时未结转到收入类会计科目,那么通过上述公式无法测算出正确的收入。鉴于此,若企业财务报表中存在预收账款且金额较大时,应通过检查明细账、分析账龄等方式予以重点关注。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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