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预先裁定先要厘清法理 2016.12.23中国税务报 |
在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预先裁定一直是比较热门的问题。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厘清预先裁定的法理问题。
预先裁定的内涵
预先裁定包括两部分:裁定的定义和裁定的责任。
预先裁定,是纳税人在作出某项决策之前,如果不知道需要缴纳什么税,为保证确定性,请税务机关预先就今后可能涉及的纳税义务,给予明确的答复。
既然请税务机关裁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性,如果税务机关的裁定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纳税人没有责任,不再补税。如果预先裁定后还是补税,就没有多大必要了。
预先裁定存在法理缺陷
按照前述思路,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预先裁定,有以下几个法理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与纳税人依法自主纳税相悖。
纳税人应该依法纳税,但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主体是谁?应该是纳税人自己,也就是纳税人应该依法自主纳税。
如果认可纳税人应依法自主纳税,那么纳税人应该根据税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判定有关的纳税义务。如果由税务机关事先裁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其实就承担了应由纳税自主判定的责任。
第二,赋予执法机关司法权。
仅仅从事先裁定本身看,税务机关如果裁定错误,纳税人应该不承担补缴税款责任。但是,从立法、执法、司法的关系看,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没有对税法的终极解释权,没有终裁权。如果税务机关预先裁定出现错误,纳税人没有责任,错就错了,这相当于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终裁权,这显然是不应该的。
第三,混淆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预先裁定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措施。税务机关应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但是税务机关的服务,不是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服务,应该有个边界: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税务机关的服务不能代替市场的服务。
纳税人的涉税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理解税法,二是遵从税法。税务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可以提供税法宣传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但是,纳税人在应用税法、遵从税法时,遇到拿不准的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税务机关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否则也违背了纳税人自己是依法纳税主体这一基本原则。
除法理问题外,在实际操作中,能享受事先裁定服务的,一般是大企业,中小企业是很难有这个机会。证券营业部给投资股票的大户,开个大户室,也只是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交易的机会上,大户小户也还是机会均等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某类服务,不应最终仅由个别纳税人享受,这里也应该考虑到全体纳税人。
作者: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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