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23中国税务报
当前,按“光盘价”给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成为汽车行业的“潜规则”。经销商少缴了增值税,消费者也少缴了车辆购置税,买卖双方貌似都得到了“实惠”。
“光盘价”是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简称。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严格的使用条件限制。《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权在国家税务总局。消费者购车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税款。汽车经销商不按实际销售价格而按最低计税价格开具发票,少计了销售收入,偷逃了增值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支付所购汽车的全款,却取得与实付金额不一致的发票,虽然在车辆购置税上占了点儿便宜,但减少了购车成本、虚增了利润,因此要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
综合上述分析,无论从汽车经销商还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开具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发票,都是贪小便宜吃了大亏,所以要当心因贪吃“光盘价”变成“盘光价”。(作者单位:湖北省随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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