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生产业务,一般指受托企业依照委托方指定的原材料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并按照对方需求生产产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受托企业的采购员可能会成为税收风险的推手,使一些受托生产企业陷入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境地。
2016年11月,A服饰公司按照委托方需求加工一批工作服。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布料质量、花色、款式和数量,A服饰公司从某纺织品公司购入原材料300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56.41万元,进项税额43.59万元。2016年12月,A服饰公司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款。2017年5月,税务机关开展检查,认为该公司税负明显偏低,进项税额存在异常。
针对疑点,税务机关全面梳理了该企业与材料供应方签署的合同及相关资料,证实原材料货物真实。但在查验该公司银行对账单时,检查人员发现该笔业务货款异常:购买原材料款项由业务员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后,通过公司账户向供货单位付款。随后,税务人员又在核查该批布匹的物流信息时发现,发货地与开票企业所在地不一致。该地税务机关立即通过税务协查系统,向该笔业务开票方税务机关发函,委托协查业务的真实性,开票方税务机关复函证实该笔业务为虚开。
后来,经税务人员进一步核实,A服饰公司采购员在购买原材料时,与对方商洽不开票可以获得回扣,遂从第三方开具发票后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由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提前预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43.59万元,并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26.15万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加收滞纳金3.5万元。
企业受托加工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仅有辅料、电力、燃料等有专票的购进,整体税负较高。企业经营者为降低税负,往往按照委托方要求,自行购进原材料开展受托生产。这种情况下,企业根据订单需求确定供应材料商,材料购进涉及的生产企业和商贸公司不固定,仅仅从企业账面及凭证上很难发现偷逃税行为,给税务机关和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作为企业,应严格管理公司材料采购人员,将采购人员、验货人员和票据审核人员分工监督,确保原材料供应企业经营真实,签署有效的购销合同,谨防业务员购买第三方或者非法取得虚开发票,确认货物真实后按照规定付款,形成票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完整信息,正常维护企业运行发展。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法宣传与引导。对企业数额较大的业务,应该在材料入库环节认真核对强化监管,确认发货方与专票开具方一致情况下再认证抵扣,提升企业税法遵从度,有效规避税收风险。
(作者单位:河南省泌阳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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