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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纳双方均需谨慎
   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大量的涉税风险与渎职风险。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一一列示,供大家讨论,以提醒更多纳税人注意。
    退税风险与逾期不清算风险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了“应清算”与“可清算”两种情况。有的虽然达到可清算条件,但由于没有全部销售,或是商铺销售比例太低等原因,导致增值率太低,往往有退税的可能。达到应清算条件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达到可清算条件的,由税务部门确定是否清算。
    因此,房地产企业存在两种风险:不按期清算的渎职风险、由于增值率太低需要退税的风险。
    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违法风险与滞纳金加收风险
    纳税人欠缴税款,有的是因为企业资金短缺,无法及时缴纳;有的是因为投资失败,导致没有能力缴税;有的是因为税务部门税收计划的原因,导致没有按时缴纳;有的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不理解,导致没有准确申报;也有的是由于纳税意识淡薄,故意拖欠税款。
    因此,税务人员在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中存在两种风险:一是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未按税收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未按期完成审核的渎职风险与程序风险
    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清算审核期限为90天。但是在清算过程中,由于征纳双方对清算结果的反复沟通与交流意见,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复杂程度等等,往往会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核工作任务。税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
    因此,未按期完成清算审核有两处风险:一是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风险;二是超过期限而引起未按规定程序办事,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风险。
    未按期下达结论的渎职风险与不作为风险
    在清算过程中,最难的就是出结论,主要是因为征纳双方在证据采信、适用法规、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争议。检查结论是向纳税人告知检查结果,也是催缴税款的法律文书与依据。
    因此,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限下达结论书,存在以下风险:一是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风险,税款金额较大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二是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以及不作为、懒作为,侵害纳税人利益等风险。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金额、缴纳期限等。
    未按规定移送的违法风险与行政复议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对强制执行、第七十七条对涉税移送、第八十八条对行政复议等分别做了规定,不按规定移送就是违法。
    因此,未按规定移送存在两种风险:一是违法不移送,有渎职并可能构成犯罪的风险;二是强制执行或移送后,引起纳税人行政复议的风险。所以,税务人员要增强法治意识,符合移送条件的就必须移送,不能因为怕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而不敢进行移送。(邓华)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地税局)
     (源自《中国税务报》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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