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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代理协议后究竟谁是扣缴义务人
2018-06-25 09:19:24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陶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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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交易形式增多,交易规模也日渐增长。居民企业在与非居民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对税收政策、扣缴义务等内容做到充分了解,如果没能及时履行扣缴义务,容易引发较大的税务风险。

症状:巨额资金流向海外

A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直升机引航、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等航空相关服务。A公司与韩国X公司签订飞机租赁协议,A公司从韩国X公司租赁飞机用于经营,按季度支付飞机租金。B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代理进出口相关业务,A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关系。2013年末,A公司与B公司于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A公司支付应付韩国X公司飞机的租赁款。

税务人员与B公司会计人员约谈过程中发现,B公司自2013年末开始代A企业频繁大额支付飞机经营租赁租金,但两家企业均未在税务部门履行备案及扣缴税款手续,由此引起税务人员关注。

诊断:谁是扣缴义务人

对于大额付汇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两家公司均予以承认。但在扣缴义务应由哪家公司履行这一问题上,税企出现争议。

A公司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A公司认为,根据他们与B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支付人B公司应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

对此,税务机关并不认同。税务机关在掌握A公司和B公司代理协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据此判定,A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税务人员要求A公司及B公司提交银行付汇单据及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最终汇总代扣代缴税款3246.03万元,滞纳金1239.29万元。

处方:充分研究税收法规

2018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公告的官方解读,飞机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即承租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将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案例中,A公司的租赁行为虽然不在新政策发布之后,但可以看出,A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确实没有对税收政策给予关注:一方面没有考虑到跨境交易的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也没有对跨境交易及时向税务部门备案,更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最终补缴了高额的税金和滞纳金。因此,居民企业在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要对海关和税务等部门的政策规定做好充分的研究,尤其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应及时关注,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合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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