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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两个“减项”

0评论 2018-06-08 09:20:01来源:中国税务报 【狙击一期(3007**)】5天涨15.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以及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收入进一步予以明确。接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也跟进调整,细化了研发费用冲减项目的填报。本文对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对应材料费用的冲减和特殊收入的冲减,如何准确填报作如下说明。

  直接形成产品所对应材料的冲减

  40号公告规定的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但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40号公告细化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实务中,材料费用的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40号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销售年度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A107012表用若干行次反映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和结转。涉及的行次有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和第51行“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的冲减

  40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即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影响,仅限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销售当年,若超出销售当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未冲减部分,也无须结转下年。即便纳税人出现个别年度特殊收入畸高,在销售当年抵减研发费用后,该因素也不会影响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A107012表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是否结转以后年度,是特殊收入与直接材料抵减研发费用处理的主要区别。A107012表在冲减顺序上,将特殊收入设置在45行,直接材料放在47行,即同时存在特殊收入和研发产品销售对应的材料费用时,先冲减特殊收入,后冲减直接材料费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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