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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会计通讯——特刊】财政部发布关于2018年度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官方解读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见《财政部对财务报表格式再修订!安永即刻为您解读》),并于9月5日发布官方解读。解读主要涉及适用期间、比较信息的列报以及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三个方面的内容:


适用期间

《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比照《通知》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未能及时采用,至少应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


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并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简称“新准则”)的企业,按照新准则的衔接规定,根据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等项目的,应当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按照《通知》附件2的报表项目列报,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附件1的报表项目列报。为了提高可比性,企业可以增加列报首次执行新准则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表(按照《通知》附件2的报表项目列报)。


下面以2018年1月1日是新准则首次执行日为例,说明此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三列数字的具体要求以及资产负债表(节选)示例:

无论是否增加列报首次执行新准则当年年初资产负债表(即示例中2018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新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及调整信息。


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


01

“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主要为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利润表中,这两个项目列报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均以正数填列。

 

02

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比较数据。

 

03

政府补助

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04

其他个别项目

随着《通知》的发布,2017年12月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随之废止。不过,财政部对其的解读(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仍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比较信息、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及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部分的列报,可参见上述2018年1月12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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