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9.21中国税务报 吴强 林蕾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于发布《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税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存在界定范围不清、纳税申报填写错误等现象。笔者结合实际案例,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作进一步说明。
根据42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举例来说,甲企业为模具制造设备企业,于2018年8月销售自产设备5台,取得收入15万元(不含税,下同),并提供安装服务取得收入15000元。因此,货物销售的应纳销项税额为150000×16%=24000(元),提供安装服务的应纳销项税额为15000×3%=450(元),共计24000+450=24450(元)。
4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例如,乙企业为空调零售批发企业,于2018年8月销售外购空调10台,取得收入18万元,同时提供上门安装服务取得收入5000元,并且已按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销售空调与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销售空调的应纳销项税额为180000×16%=28800(元),提供安装服务的应纳销项税额为5000×3%=150(元),共计28800+150=28950(元)。
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日常混合销售行为的业务处理过程中,要熟悉掌握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范围以及税额计算标准。同时,需清晰明确地区分货物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进行分别计算,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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