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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享优惠 提前规划要做好

2018年09月2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邵帅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开展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时,由于没有提前制定合理的方案,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

案例

某企业集团下属的A、B、C三家公司,股权转让前各公司的关系为:A公司100%间接持股B公司,B公司100%直接持股C公司。2016年12月,因经营需要,A公司从B公司处取得C公司100%的股权。

由于该集团对各公司有业绩考核,2017年底,该集团要求C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分别分配给A公司和B公司。根据股利分配方案,C公司将2017年度以前(不含2017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原股东B公司,共计1640万元,将2017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新股东A公司,共计1490万元。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集团认为,A、B公司从C公司分回的款项,均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免税的相关条件。

分析

笔者认为,C公司在2017年度将利润分配给B公司的做法,将给B公司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017年,B公司与C公司之间已不具有直接投资关系。此外,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以B公司持有C公司的股权累积价值,即包含留存收益在内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开展的。因此,B公司从C公司处取得的1640万元,不应视为股利分红,不能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优惠。这笔资金属于B公司无偿取得的应税收入,B公司应计算缴纳410万元(1640×25%)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笔者所在团队为集团提供鉴证服务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由于C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发生,且其相关文件均已经工商部门备案,2017年C公司的直接投资方仅为A公司。经笔者所在专业团队建议,C公司最终未将利润分配给B公司,而只分配给了A公司,由A公司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优惠,避免了因分配关系错位而产生不必要的税款。

建议

本案例中,C公司2017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所属期间的股东为B公司。为了体现各公司业绩,C公司需将其未分利润,分别分配给原股东B公司和新股东A公司。C公司的上述分配行为,容易给相关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而这一风险,其实可以通过提前规划,合理规避。举例来说,在股权转让前,C公司先向B公司分配利润,这样B公司就符合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利润分配后,B公司再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如此一来,C公司的净资产由于利润分配而减少,股权转让价格能够相应降低,在一般性重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负也能相应降低。

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的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须加强自身税务合规性管理。否则,一旦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不合规问题,纳税人将面临补税和罚款的风险。

(作者单位: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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