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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享受优惠应注意前提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存强 蒋琳灵 发布时间:2018-12-10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注意前提条件。

  102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其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其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从上述3个条件中看出,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来源,须为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应当理解为账面已确认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利益,但不包括预分利润。

  同时,支付方式为直接投资,不得周转。笔者认为,应关注从利润分配到投资完成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利润分配企业和接受分配资产主体外的第三方(含境外投资者)代为持有或者临时持有分配资产利益的情形。例如,境外A公司为境内B企业的股东,在满足10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提下,B公司分配的1000万元利润在划入接受分配资产的D企业之前,没有经过其他企业(包括A公司)、个人代为持有或者临时持有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此外,根据102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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