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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 划分方式有规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企业减税降负。笔者认为,把握此次优惠政策,需严格按照费用资本化的要求划分研究开发费用,以便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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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中欣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2018年8月~9月间开展一项研发活动,并于2018年9月30日研发成功并达到预定用途。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情况如下:


    8月研究阶段发生材料费用80万元,人工费用5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2万元,总计137万元。


    9月开发阶段发生材料费用900万元,人工费用45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7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300万元,总计1725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费用750万元。


    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8月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研究阶段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37


    贷:银行存款 2


    原材料 80


    应付职工薪酬 50


    累计折旧 5


    (2)月末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137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37


    2. 9月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1)开发阶段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975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750


    贷:银行存款 300


    累计折旧 75


    应付职工薪酬 450


    原材料 900


    (2)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的费用月末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975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975


    3.  9月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需要资本化处理。


    借:无形资产 75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750


案例二

接上例,该企业针对此项研究开发费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调整?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该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产生的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共计1112万元费用,于所属期2018年第三季度所得税申报中扣除,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加计扣除75%(即834万元);该企业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成本750万元转入无形资产,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即1312.5万元)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总计企业少缴纳所得税321.975万元[(834+13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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