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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LED广告屏强光扰民
法院对显示屏亮度值和开启时间做出限制
  发布时间:2019-01-07 09:59:33 打印字号: | |

    在商圈买了房,生活便利了、交通便捷了,本是一件舒心事。可如果客厅、卧室对面一幅上百平方米的大屏幕,每天晚上不间断地播放亮闪闪的广告,这舒心事也变成了闹心事。近日,重庆首例户外电子广告屏光污染案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广告屏运营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并对LED显示屏的亮度值和开启时间做出限制。

    市民李先生家住重庆一商圈附近,家里的客厅和卧室对面有很大一块LED显示屏,其光线让李先生及邻居苦不堪言。为此,李先生和3名邻居将LED显示屏运营者告上江津区法院。面对LED显示屏光污染这一新类型案件,承办法官谨慎对待,多次实地勘察、多方走访,并就光污染相关问题咨询了重庆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专家。

    2018年12月28日,江津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LED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并考虑不同季节人们习惯的作息时间的变化,结合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自认,对LED显示屏的开启时间进行限制,要求该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

    ■连线法官■

    近年来,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商圈附近的户外LED显示屏造成的光辐射环境问题,引发的市民投诉日渐增多,其中多为LED显示屏在运行时不注意亮度和运行时间,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但该规定比较原则,针对光污染的立法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该案的审理参照了2018年10月开始实施的《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国家标准,结合原告的请求以及被告的自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同季节LED显示屏的运行时间和亮度数值进行了限制,既满足了原告的现实生活需要,也避免了简单关停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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