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所得概述
1.综合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计税规定
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综合所得税目
1.“工资、薪金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注意】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托儿补助费。
③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④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2)特殊规定
①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②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③内部退养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④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因任职、受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⑥保险金
“失业保险”:缴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险一金以外的非免税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⑦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缴纳时:单位缴费部分超过国家有关政策标准,个人缴费部分超过工资4%的部分并入本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领取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⑧特殊职业
“兼职”(同时在两个以上所“任职、受雇”)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生计费。兼职律师应自行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及高校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见表1)。
【单选题】(2018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差旅费津贴
D.误餐补助
【答案】A
【解析】选项BCD,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VS“工资、薪金所得”(见表2)
【多选题】(2018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有( )。
A.某经济学家从非雇佣企业取得的讲学收入
B.某职员取得的本单位优秀员工奖金
C.某工程师从非雇佣企业取得的咨询收入
D.某高校教师从任职学校领取的工资
【答案】AC
【解析】选项BD,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稿酬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遗作稿酬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收个人所得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①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②各类财产“使用权”与“所有权”转让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见表3)。
【注意】“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在“企业所得税”中归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特别规定
①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②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③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无论剧本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的单位。
【多选题】(2018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作家公开拍卖自己的小说手稿原件取得的收入
B.编辑在自己所任职的出版社出版专著所取得的收入
C.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取得的收入
D.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取得的收入
【答案】ACD
【解析】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居民纳税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征。
2.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执行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定额扣除”与“附加扣除”相结合的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额-生计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1)生计费
每“年”扣除限额为“60 000元”。
(2)专项扣除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专项附加扣除
①子女教育。
②继续教育。
③大病医疗。
④住房贷款利息。
⑤住房租金。
⑥赡养老人。
(4)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注意】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
(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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