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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其他税收法律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纳税人
    1.何处房产?
    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2.谁来缴纳?
    以上地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注意:
    1.“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主要掌握:
    (1)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2)在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1.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
    (4)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免征。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
    (7)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半征收。
    【提示】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链接】(1)(2)(3)(4),房产税同样免征。
    2.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情形1: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衔接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情形2: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相互无偿使用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2)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收
    情形3: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征税: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和生活区)以内
    暂免征税:“厂区外”公用地段未加隔离
    情形4:火电厂+水电站+供电部门
    (1)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以外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情形5:民航机场
    (1)免征。
    ①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
    ②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
    ③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④机场道路中的“场外”道路用地。
    (2)征收。
    ①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
    ②机场道路中的“场内”道路用地。
    情形6:盐场
    (1)免征。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井矿用地。
    (2)征税。
    盐场的办公用地、生活区用地,均征收。
    情形7:体育场馆
    【提示】此处优惠政策,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相同,可以一并掌握。
    (1)减半征收。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
    (2)免征。
    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
    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
    【提示】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条件为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三、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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