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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年报涉税信息 检视税务处理方式

2019年05月2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记者 李雨柔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wind数据库显示,截至5月22日,共有3600多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9.45%。年报作为上市公司过去一年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报告,包含了不少涉税信息。

综合上市公司的公开年报信息和专业人士分析,上市公司在高管薪酬分红发放、接收政府资产、亏损弥补以及投资收益等业务的税务处理上,具有较高的共性税务风险。专业人士建议,上市公司应当梳理年报中的涉税信息,检视税务处理方式,及时防范税务风险。

薪酬分红有区别,实际发放莫混淆

F公司披露的年报中显示,公司董事长2018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高达3169.67万元,是上市公司年薪最高的董事长。F公司在年报中透露,公司高管的报酬,主要由2018年度基本薪酬和2017年度奖励薪酬构成。

基本薪酬和股息红利,是上市公司高管获取报酬的主要形式。

上市公司税收研究中心主任、资深上市公司税收研究人唐守信告诉记者,公司高管(不包括由股东单位派至本上市公司的高管)一般都是公司的员工,上市公司要向其聘任的高管支付薪酬。如果公司高管取得了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则其在公司中又取得了另外一个身份——股东。上市公司若决定派发股息,那么这些高管除取得正常的任职薪酬外,还会有分红。

唐守信说,虽然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都是由上市公司发放给高管的,但二者无论是个人所得税处理,还是企业所得税处理,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建议上市公司注意区分不同形式下税务处理的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向高管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的单位,上市公司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换句话说,上市公司在向高管支付工资、薪金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在向高管派发股利时,则应根据高管取得股份方式的不同,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如果高管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任职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在派发股利时,需考虑到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履行扣缴义务。比如,某高管持股超过1年,可以享受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针对这部分高管,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该高管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该高管的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税款,并划付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付至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贺告诉记者,上市公司高管还有可能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对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的实质是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员工的服务。因此,高管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及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徐贺表示,除了要关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区别外,上市公司还要关注高管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高管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权并选择行权,上市公司可在实际行权时将该部分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府支持形式多,征税与否要辨清

Z公司2018年年报中显示,公司2018年收到政府补助74.82亿元,占2018年度802.89亿元净利润的9.32%。Z公司所披露的政府补助情况,是集团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集团投入的资本。

上市公司从政府获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并不都是不征税收入。

徐贺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划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有三种处理情形,一种是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一种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还有一种是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徐贺告诉记者,如果政府明确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公司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也就是说,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上市公司投资。在会计上,不将该部分收入记入损益类科目。同样,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将其纳入应税收入范围。徐贺说,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征收原则是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征税,而上市公司取得的国家资本金也属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并非其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接收到的是政府无偿划入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就需要区分不同用途,分别处理。徐贺说,若政府无偿划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指定了专门用途,并需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上市公司可将该部分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此时,如果上市公司接收的是政府划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税会差异,需要格外关注。一方面,资产投入使用后,会计上计提的折旧摊销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会计上将政府划入的资产分期计入损益中,但由于该部分资产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做纳税调减处理。

唐守信认为,若上市公司取得的政府划入资产,既不符合国家资本性投入的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那么,就应该将其并入到应税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唐守信提醒上市公司,与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不同,该部分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收入总额中。

亏损弥补与投资,潜在风险需防范

上市公司H公司年报显示,H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了暂停H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据wind数据库统计,在披露了2018年年报的3600多家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盈利状况良好,不过,有476家上市公司2018年的业绩处于亏损状态。专家提醒这些亏损企业,一定要关注潜在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姜玲玲提醒,上市公司在进行亏损弥补时,注意结转年限的要求,一般企业,最长不得超过5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可延长至10年。姜玲玲建议,上市公司要关注亏损弥补的相应规定,尤其是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若发生合并或分立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务必要重点关注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确认,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对上市公司,尤其是集团化管理的上市公司来说,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集团内部一些下属公司处于盈利状态,而一些下属公司却发生了较大金额的亏损。此时,由于下属公司间的盈亏无法互抵,造成集团层面净利润为负值。

对此,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李一源建议,上市公司应以整体价值链的商业目标为导向,合理设置内部关联方的功能与风险定位,并制定相匹配的关联交易定价,从而合理、合法地平衡集团内公司的盈亏状况。

姜玲玲提醒,如果上市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很可能成为税务部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建议长期亏损的企业及时评估其亏损产生的合理性和调整价值链规划。

记者从上市公司年报中,还发现这样一个现象——不少上市公司通过对外投资,取得股利、债券利息等收入,或是通过出售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获得非经常性收益。对此,李一源表示,投资收益越来越成为上市公司带动利润的利器,这其中也有潜在风险需要上市公司格外关注。

不少上市公司进行的混合性投资,兼具权益性和债权性双重特性。李一源建议此类上市公司,一定要分清混合性投资的业务实质,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和日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中,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

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李一源说,上市公司混合性投资需同时满足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5个条件。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上市公司要准备充足、完整的书面材料,以证明其混合性投资符合合规性要求,避免因证明材料不足带来税务争议。

唐守信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一般都涉及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要注意区分收益类型。一般来看,免税收益,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减税优惠政策的收益,主要包括投资铁路债券的利息收入;不征税收益则主要包括居民企业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等。唐守信建议,上市公司应严格把握税收政策的规定,厘清投资业务的种类和投资收益的属性,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收益的归集,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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