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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人员能否兼任公司监事法律问题的研究
  • 发表时间:2020-11-07 15:06:34

  • 作者: 黄曦瑶

  • 来源:矩衡律师事务所

  • 分享到:微信新浪微博QQ空间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讲,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行使监督职能。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财务人员需要细分为财务部负责人和普通财务人员,在《公司法》层面下,明确规定监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财务部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的分支,即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但与此同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普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不得兼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

【法条指引】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其职权为: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监事会的六项法定职权,并赋予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由设定其他职权的权利。其中,单独与经营权监督相关的涉及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在该审查财务权中,赋予监事会职权的出发点基于对公司利益的保护,针对因未防范可能出现由于监事特殊身份而产生的风险,监事的任免应以公司利益维护为目的,而非滥用职权满足个人私利或者干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在此情况下,财务人员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己监督自己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设立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本意。因此,从风险防控的角度看,财务人员不可作为公司监事行使监督职能

根据财务工作的具体细分范畴分析:

【法条指引】《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分析】:

因此,对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同时鉴于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必须由具有专业财会背景的财务人员进行登记、编制、核对、查验等事项,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职权除法定六项职权之外,还规定了监事的其他具体职权,如:涉及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等具体职,在此情况下,由编制会计账簿的财务人员同时兼任查阅会计账簿的职权具有不合理性。

【法规及行业指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倡导推荐事项:

1、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不担任公司监事;

2、建议公司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兼任职工监事。

3、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4、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监事会当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告知提名人,并要求其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第七条 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分析】:

即使公司性质不属于《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项下规制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但可将以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两则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和行业指引作为参考。在各种性质的公司主体中,监事会的本质均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体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处理日常账目、纳税申报、编制财务报表等,属于公司组织架构中的执行者角色,若其同时担任监事,则还要承担监察者的角色,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

(作者:黄曦瑶,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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