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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规定
[来源:本站 | 作者:绥棱职业技术学校 | 日期:2011年4月11日 | 浏览1013 次] 字体:[大 中 小]
绥棱县职业技术学校加班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劳动权益,规范教职工加班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工作必需原则:加班应以学校工作必需为前提,即
必须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加班工作。
2、从严控制原则:为确保教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同时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需首先由分管战线的校长申报、核准加班工作量以及加班时间,然后报校长审批,从加班程序上从严把关。
3、依法制定原则:有关加班的具体规定,包括加班范围、加班量,依照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
二、加班范围的界定
(一)属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即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加班工作的,并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所谓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学校急需处理突发性事件而必须加班的。
2、因学校教学设施、公共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而加班的(属于正常上班时间出现的不准拖延到双休日、节假日处理)。
3、因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如集中的培训工作、基建工程、设备安装、整理档案、及时迎检等。
4、其他特殊情况。
(二)不属加班范围
1、享受学校职务津贴的人员(包括班主任)完成本职工作时间和范围内的常规工作(学校安排的突击任务除外),不另计加班。教学系列的教师工作日以外时间补课还按原有规定执行,但不属于加班范围。
2、其他行政、后勤岗位人员、教辅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时间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自行加班的,不计加班。
3、教师按规定完成已纳入课时计算的各项工作以及各环节的工作,如备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等各环节工作,不另计加班。
4、实行轮班制的寝室管理员、门卫人员,如遇休息日,(寒暑假除外)不另计加班。
5、教职工在工作日晚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自行参加培训学习以及公派培训学习、考察,不计加班。
6、行政人员节假日安排了值班任务的,而因特殊情况必须加班的,不另计加班。
三、加班时间补助费标准
1、经批准工作日需延长时间的,每人每小时给予加班费5元。
2、经批准在周六、周日加班,每人每小时给予加班费8元。(每人每天加班时间不少于6小时,补助50元)
3、经批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每人每小时给予加班费10元。每人每天给予加班补助费60元。
4、经批准“寒暑假”加班的,每人每小时给予加班补助5元,每人每天给予加班费40元。
五、加班审批程序
在加班前,各分管战线的校长应及时填写“加班记录表”,写清加班人员、加班起止时间、工作内容。然后报校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后将加班记录留存常务校长处保存。各分管战线对加班情况一月一统计,一月一造册,加班记录表作为附件,与常务校长核对后,经校长审批后,送办公室备案,加班管理各个环节须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避免漏报。加班如出现虚报,由分管校长负责。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校委会,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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