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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指引 | 江苏民商诉讼研究

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指引

1.总则

1.1为了规范团队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提升团队的专业形象,提高团队法律服务对客户的价值,特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团队律师首次接待诉讼(含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团队律师在其他法律事务中首次接待当事人可参照适用本指引。

1.3本指引所称首次接待,系指有初步委托意向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与团队律师约定首次面谈案件及委托事项的会晤接待。

1.4通过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应当至少实现以下目的:

(1)显示团队律师的专业性;

(2)显示团队律师严谨的工作态度;

(3)显示事务所及团队管理的规范性;

(4)与当事人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

(5)为正式建立委托关系及确定代理费用奠定基础。

1.5团队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增强当事人的体验;

(2)擅于倾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3)不卑不亢;

(4)客观、专业、严谨、得体;

(5)追求效率。

2.接待准备

2.1确定一名团队成员负责与当事人进行会面的前期对接与会面安排。

2.2应当与当事人提前约定首次会面的时间、地点以及拟参加的人员。

2.3应当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拟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事务的类型及初步的案件争议焦点,以便于选择适合的律师参与接待,并提前做好准备。

2.4具体会面时间原则上应当提前不少于一天确定,以便于进行必要的准备。

2.5原则上首次会面地点选择在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对此与当事人确认后,应当及时与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供接待的会议室,一经确认,及时通知当事人具体的会面地点、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

2.6鉴于对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保密需要,团队成员不得擅自在办公室接待案件当事人。确需在办公室接待案件当事人的,应当提前做好办公室的整理,以免泄露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2.7参加首次接待的人员原则上包括案源律师、业务律师和联络人员。

2.8应当将首次会面的基本要求告知事务所负责接待的行政人员,并要求其做好会面会议室的必要布置和准备。

2.9正式会面前,负责联络的团队成员应当再次和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联络人员核实和确定会面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等。

2.10会面时需要使用展示工具的,应当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正式会面时能够顺利使用。

3.接待规范

3.1参加首次接待的团队人员应当着正装出席,除案源律师外,其他参加人员应当统一着装。

3.2参加首次接待的人员应当使用事务所和团队指定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笔、便签纸等。团队人员在当事人面前使用的工具、材料等尽可能保持一致。

3.3不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首次会面的,严禁团队律师迟到。确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准时到达的,应当提前五分钟告知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接待人员,并表达歉意。

3.4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首次会面的,在约定的会面时间超过五分钟后当事人仍未到达的,由负责联络的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人员,确认到达情况。

3.5首次会面时,由案源律师负责主持,业务律师负责进行专业的洽谈,联络人员负责记录。

3.6会面开始后,应当由案源律师将与会人员向当事人进行介绍。被介绍的人员应当依次向当事人及其他出席人员递交名片。

3.7主持人在对出席人员进行介绍时,务必简短,原则上用一句话将被介绍的团队律师的姓名、职务、专业、分工等最显著的特点介绍给当事人。

3.8团队成员接收当事人递交的名片后,应当将名片按其座位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以防止记错对方的出席人员。

3.9负责业务的律师,应当仔细倾听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应当快速捕捉和预测当事人的目的,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产生纠纷的根源。

3.10原则上业务律师应当在三分钟内,判断出当事人在本案中的目的,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并找到导致案件纠纷的根源。

3.11业务律师首次发言必须具有足够的冲击力,以引起当事人注意。

3.12业务律师在发言时,应当首先使用问句进行测试,在测试成功后以肯定式方式表达对案件核心问题的看法。

3.13业务律师在首次接待时,原则上只找出案件存在的问题,而不论述解决问题的办法。

3.14由业务律师测试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如果当事人的诉讼目标不适当,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尝试说服当事人调整诉讼目标和诉讼预期。对于难以说服,或不能正视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原则上不接受委托。

3.15如果拟委托案件处于一审阶段或尚未提起诉讼的,应当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如果拟委托的案件属于二审案件或再审案件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客观分析一审或原审法院判决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方式,以控制当事人的预期。

3.16如果当事人询问代理该案件的胜诉把握,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任何案件都要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前提。同时,告知当事人任何的此类承诺是不符合规定,也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判断当事人过于不信仰法律,原则上不接受其委托。

3.17在首次会见时,原则上不洽谈律师费的计取和支付。但是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对案件进行论证且确认是否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后,再进行费用的洽谈。

3.18在首次会面时,对律师费的计取方式应当给当事人适当的预期,使其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3.19会面结束后,如果与当事人理念相同或有趋同的可能,应当推动代理协议的签署。

3.20会谈结束后,应当寻问当事人是否介意将案件资料交由团队进行论证并出具策略分析报告,然后再进行方案论证,最终确定诉讼方案。如果当事人有意向,应当主动提议在收取材料前先行签署保密协议。

3.21会谈结束后,如果双方均有合作意向,应当确定时间安排表,以保证案件的洽谈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4.后期跟踪

4.1如果团队与当事人均有委托意向,应当由联络人与当事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签署保密协议,并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与移交。

4.2依据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正式组建专项法律服务团队。

4.3由业务律师主持依据《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制作指引》撰写诉讼策略分析报告。

4.4诉讼策略分析报告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后,制作法律服务计划书并进行代理费的洽谈。

5.其他

5.1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5.2各团队成员注意收集在使用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及时对本指引进行升级,使其更有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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