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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札记46:民事诉讼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范围 |如何理解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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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燕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基层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中,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原被告委托担任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其间对于代理范围的理解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则进一步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中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据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案件。但是实践中对于该代理范围的理解,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关于当事人一方,一种理解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一方,一种理解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关于本辖区,一种理解是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县区,一种理解是只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乡镇辖区。

事实上,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案件的规定,司法部早在1991年发布实施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就作出了规定。该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

结合上文所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需提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是重申了这一规定。

首先,对当事人一方的理解。

笔者认为,此处的当事人一方并不仅仅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一方,而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包括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

司法部早在2002年发布实施的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中就规定: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体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据上述批复,当事人一方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而不仅仅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一方。

其次,对本辖区的理解。

司法部2000年发布实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在乡镇或街道一级。该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地域范围应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乡镇或街道。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

1、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其执业的地域范围可以为共同设立的乡镇范围。

2、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如××县 / 区××镇 / 街道法律服务所。但现实中的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没有按上述规定的名称命名,如一些地方建立有××县 / 法律服 / 事务中心,其中有的县法律服务中心是作为县司法局的服务窗口,还有的县法律服务中心虽然是由县司法局组建,但中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对外开展代理业务,却又不是司法局的行政人员。对于上述后面这一类的县法律服务中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笔者认为,可以在全县 / 区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3、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直管,这类基层法律服务所亦在市工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对于这类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笔者认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那么,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权限时,如何区分出这类基层法律服务所?这类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命名一般不按“××县 / 区××镇 / 街道法律服务所”来命名,一般命名为“××市××法律服 / 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耐心地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释明。尽管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因为民事诉讼法及原来的适用意见并没有作出明确,很多法院对司法部的这个规定并不了解或并不重视,因此没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地域范围作出要求,只要能提供授权委托书与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均认可了可以代理。

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提供当事人一方在本辖区内的证明后,许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认为以前一直可以代理,现在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在本辖区的案件,是加重了负担,不能理解。此时,法院要耐心作出释明,向其告知这是法律规定,不是法院加重其负担。

二是法院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权限时,可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沟通,争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收费低廉、方便及时的特点,与律师、公证工作形成互补、协助的大服务格局,既弥补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空白,又是建立法律服务制度的有益探索。

问题在于长久以来,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一直只是由司法部出台部门规章,却没有正式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加以调整,因此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情形。

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代理权限时切不可一刀切,认为只能代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乡镇或街道的案件。

有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比较特殊,是基于历史或政策的原因。对此,法院要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了解清楚情况。比如对于县法律服务中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准予其代理全县范围内的案件。对于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直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要求其提供该事务所在市工商登记的信息,或者与市司法局沟通联系,取得在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提供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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