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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剧合同的注意事项
1. 拍摄权与附属产品的转让及其他权利。通常投资方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拍摄权,以及拍摄完成之后出售这种播放权以及发行权等,投资方不想也没有必要获得所有的权利,所以经常剧本被拍摄完成后,可以把剧本改编成小说或是直接出版剧本,这种工作对编剧个人来说是很有意义的,剧作者如果有这种想法应该争取到这种权利。

2. 关于编剧宣传的权利。编剧属于电视剧作品的主创人员之一,但是编剧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同。编剧应该在合同中要求自己在各种电视剧的文本或是电视剧的宣传资料中享有自己的署名权。

3. 剧本的转让期限。剧本如果是一次性买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剧本没有被买断,编剧最好注明剧本使用的有效期,投资方如果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电视剧的拍摄,编剧则可以把剧本重新出售,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4. 关于署名权及其他。如果编剧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创作,这个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如果剧本是几个人合作,或者别人也参与了剧本的修改,怎样署名,怎样分配稿酬都应该注明。

5. 关于剧本被制片方转让的问题。制片方在接受剧本后可能由于自己的能力不能完成剧本的拍摄,或者丧失了对剧本的热情,往往有转让剧本的可能性。

6. 关于酬金的支付方式。电视剧市场中酬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集来计算的,但是应该注明每集的稿酬是税前还是税后,集数是以剧本上的集数来算,还是以拍摄出来的电视剧成品来算,都应该作相关的说明。

7. 指片方应该让编剧“文责自负”,这将会最大限度地保证作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会为以后的侵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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