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的问题:
央视官方网站上央视广告部所作的有关他们从未授予任何单位“央视上榜品牌”的声明,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我把它截屏之后打印出来,并经当事人确认之后,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个人看法:
凡是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等,均能用作证据。但是,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与案件事实有关材料、物品、痕迹等,均可用作证据,但其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高低,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规则等。
网站的网页,其实是使用数据电文并通过互联网及电脑终端的电子文书。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央视官方网站刊登的央视广告部声明,应当含有相应的电子签名,也就是说,在央视官方网站上的央视声明,从技术上来讲,有相应的电子数据表明相关声明是央视广告部所认可的,不能仅仅因为该声明是电子文书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将网页截屏后打印出来,其实是一种证据形式的转换,打印后纸质证据,属于电子文书(或称数据电文或计算机数据)的复制件,此复制件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内容,并经具有公信力的机构、人员证明制作情况的真实性,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与原件(电子文书)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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