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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香港公司企业名称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香港公司企业名称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0-12-02 06:16:52)转载▼
 案例分析
很多不法商家利用香港企业登记制度的漏洞,将香港将某些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注册成立一间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然后在国内大肆使用,多宣传为内陆公司为香港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类。这种傍名牌的方式是否合法?笔者有以下看法:
 
对香港企业名称的使用,究其本质,其实都是对该企业名称中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的使用。涉及到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则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不得侵犯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和正当理由除外原则来综合进行判断:
 
1、香港公司企业名称中所涉及的在先注册商标一般都具有比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注册商标而言,越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法律对其保护力度越大。
2、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冲突的香港企业名称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厂商登记并使用字号的行为有无恶意,应当以一般的商业习惯作为判断的依据。根据一般的商业习惯,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不会将该行业中竞争对手已经取得的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再作为字号注册并使用,更不会将其绕道到香港去登记注册并加以使用。而如果商家违反了这一商业习惯,则可推定其具有恶意。
3、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冲突的香港公司企业名称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作为同业竞争企业,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冲突的香港公司企业名称,足以让相关公司误以为使用人与香港公司以及知名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关联或者投资关系。这种误导的可能性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成正比,商标越出名,混淆的可能性越大。
4、使用人没有注册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冲突的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正当理由。使用人一般都是在知名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较好商业利用价值时,才考虑在境外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注册香港公司,以实现傍名牌的目的。因此使用人不具有合法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冲突的香港企业名称的行为性质,实际上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恶意造成混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冲突的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
使用人通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香港的企业名称联合使用,使人误以为两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进而联想到使用人和知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系。而实际上,使用人和香港公司不存在任何的业务往来关系或者是投资控股关系。因此,使用人对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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