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相关精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文,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1项(具体项目见附件)。目前,我区已及时向各盟市、各部门转发了该文件。以上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之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等级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型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统计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