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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材料虚假为由请求撤销登记情形的应对

浅析以材料虚假为由请求撤销登记情形的应对 

案例一:

  A公司长期停工面临破产,股东们得知公司将获得1000余万元的拆迁款,其中一部分股东举报称公司登记材料上7名股东的签名均为1人所签,要求撤销公司登记。经查,虚假签字行为属实。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机关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涉案股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工商机关败诉。法院认为,虽然登记材料上的签字是虚假的,但登记行为属于7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后他们对身为股东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属于民法上的默认。
  案例二:
  贾某欲全资设立商贸公司,登记时把公司挂在张某和李某名下(张某和李某未实际出资)。公司利润增加后,贾某遂指派李某提交虚假材料变更了注册资金,降低了张某的持股比例,张某向工商机关举报。工商机关请公安机关进行笔迹鉴定,认定变更登记材料上的签名虚假,因此撤销变更登记。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历经1次行政复议、2次行政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工商机关败诉,理由是送达程序违法。
  思考:
  1.不宜直接申请公安机关进行笔迹鉴定
  接到登记材料虚假的申诉、投诉、举报案件后,登记机关不宜主动申请公安机关进行笔迹鉴定,而应要求举报人自行提交证明材料为虚假的有关证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应结合虚假签字取得登记(或变更登记)后,股东是否知情(如参与分红、参加股东会议、交接印章)等其他证据,确认虚假签字取得的登记是否属于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一中,法院认定“虽然1人代替7人签字属于瑕疵,却是7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公司已实际运行4年,该行为应当确认有效,目前在股东之间矛盾严重的情况下,被告责令原告补签相关材料已经不可能实现,亦无实际意义”,从而判决撤销登记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2.不宜直接作出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决定
  一些公司成立后往往经过多次变更登记,真实签字与虚假签字交替出现,工商机关难以查实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和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宜直接作出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决定。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撤销登记的性质目前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人认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如果属于行政处罚,撤销登记行为应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案例二中,登记机关参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撤销,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理由之一就是没有给当事人听证权利,在股东一方拒不出面时没有以公告方式送达撤销决定。
  3.应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实际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纪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纪要》第五条规定,对登记机关根据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作出的变更、撤销等登记行为,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登记行为与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 李向民    来源: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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