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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公字〔2000〕第61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以抽签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失职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采用抽签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给予购买者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凡以此种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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