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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系统的日子这几年都不会好过,大家珍惜岗位把。

去年年底,各种小道消息的降薪终于落实了。各个单位职工和老师都是一顿国骂,包括我。但是在网上看完各种消息后,我从降薪的愤怒转化为危机感。国内三桶油,目前只有中石油是降薪。其他两桶油了?

2016年,可能比2015年还惨。现在三桶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已经下发鼓励自谋生路,退养,竞争上岗的正式文件了。只剩下中石油。说实话,我很害怕。如果待岗了。让我自谋生路,我不敢保证我能拿到现在的年薪。
中海油:《关于健全人员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6-01-01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能进能出的体制机制,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
(二)积极稳妥原则。
总公司和各单位积极贯彻经济有效、精干高效原则,从严从紧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同时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把握好人员退出工作的节奏和力度,尊重员工选择,规范履行程序,确保稳妥扎实推进。
(三)配套改革原则。
健全人员退出机制与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开展竞争上岗、加强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强化绩效管理等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
二、具体措施
(一)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在战略转型、业务调整等情况下,职工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各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企业补助。
各正常经营单位,应加强考核,建立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加强考核,强化竞争上岗、显化富余。建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机制,完善退出渠道,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循环模式。主要包括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大主动解除淘汰力度,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建立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竞争淘汰制度,制定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方式在内的考评管理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动态确定淘汰比例;三是做好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的期满考核工作,及时终止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
(二)提前退休。
对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特殊工种(含有毒有害等),可按规定为员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人员分流安置任务重的单位,应积极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范围内,对提前退休人员适当给予一次性企业补助。
(三)内部离岗退养。
因产业结构调整、机构改革、经济性裁员等原因需要分流的人员,以及海上生产作业人员,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经本人申请,所属单位同意,可实行内部离岗退养。
各单位可模拟退休计算其生活费,参考社会统筹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其离岗退养待遇。离岗退养待遇由各企业支付,各单位应保证本单位新老政策离岗退养待遇的连续性。以离岗退养待遇标准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离岗退养第一年需个人缴纳的各项保险、公积金部分按其生活费计算扣缴,个人实际应缴的超出部分由企业承担。实发离岗退养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离岗退养期间,参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相应调整离岗退养待遇。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内部离岗退养为阶段性人员退出措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各单位要从严审批。
(四)待岗培训。
富余人员较多单位,可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对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未上岗人员,可选择参加待岗培训。待岗培训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并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理设置待岗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待岗期内可以继续参加系统内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待岗期间应定期到单位报到,参加学习培训和相关活动。
待岗培训期间发放本人基本工资,个人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正常缴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培训期间劳动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待岗培训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待岗培训期满仍未上岗的,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所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控制用工总量和平稳实现人员分流安置的认识,切实转变用工理念。各单位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工作例会、职工大会、班组会议等形式,层层宣传贯彻加强用工管理的重要意义,使员工认识到只有加强用工总量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人力资源价值,牢固树立经济有效、精干高效的用工管理理念,牢固树立依法平稳推进人员退出机制建设的工作理念。
(二)规范操作程序。
各所属单位要结合企业发展规划、深化改革要求和劳动组织优化及员工队伍现状制订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各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应报总公司批准。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应与职代会协商,征求职代会的意见,并公之于众;企业没有成立职代会的,应与企业职工民主推荐的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各单位应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各单位应将分流安置工作流程进行公示,保证全过程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进行。对于分流安置人员较多,所在地政府有相应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后,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三)完善配套机制。
总公司结合加强用工总量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对控制总量、优化用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妥善分流安置离岗人员等。

《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石化人〔2015〕85号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妥善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等所产生离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贯彻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三)分类指导。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具体政策,合理确定待遇,尊重离岗人员选择,鼓励单位结合实际创新分流安置办法。
(四)配套实施。与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
(二)本意见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经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本意见中的离岗人员仅指上述适用人员。
(三)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制员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依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积极盘活、鼓励退休、适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离岗人员主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单位外部上岗、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等六种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内部竞争上岗。
1.单位内部出现岗位空缺的,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择优上岗后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有适于离岗人员从事的岗位,且相关岗位使用有其他类别用工的,应加大力度依法清退其他类别用工,腾出岗位供离岗人员竞争上岗。
(二)单位外部上岗。
1.单位外部(包括中国石化系统内、系统外)有岗位需求时,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为有意愿和能力的离岗人员实现单位外部上岗提供帮助。 
2.系统内有用工需求时,单位应积极组织力量通过系统内业务承揽、人力资源输出、人事调动(包括阶段性调动)等方式实行人力资源统筹配置,离岗人员可参加统筹配置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统筹配置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按照不同的人力资源统筹配置方式,经与岗位需求单位协商后,明确统筹配置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总部通过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帮助单位开展系统内人力资源统筹配置工作。单位开展系统内业务承揽取得显著成效的,在有效降低中国石化整体成本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对承揽方给予一定鼓励。
3.系统外有适于单位承包的业务或批量岗位需求时,单位可组织力量作为承包方承包系统外业务,或组织批量输出人力资源,离岗人员可参加涉及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系统外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明确系统外上岗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开展系统外业务承包或批量人力资源输出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在确保单位增加效益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给予一定鼓励。
(三)提前退休。
1.按照“兼顾历史、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含退职,下同,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执行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2.单位应积极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合理确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离岗人员分流安置任务重的单位,可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探索对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
3.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可对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给予一定补助;经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并取得支持,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养老保险费。
(四)内部退养。
1.离岗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可按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管理,实发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正常退休待遇控制。
2.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兼顾历史情况,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内部退养给予一定补助。
(五)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1.经单位与离岗人员协商一致,离岗人员愿意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签订协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外,单位还可合理设置支付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3.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及时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移、人事档案移交、党团关系转移等手续,按规定处理企业年金事宜。
4.按本意见规定的经济补偿和补助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执行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仅适用于改制分流工作结束前按协议解 除劳动合同政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六)停岗留薪。
1.离岗人员未通过上述渠道分流安置的,实行停岗留薪,执行停岗留薪待遇。对停岗留薪人员可实行阶段性放假,但应定期到单位报到,参加学习培训和相关活动。
2.停岗留薪初期,单位应根据离岗原因等适当降低停岗留薪人员待遇,并随离岗时间延长逐步降低。长期停岗留薪的,按照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越长、本单位工作年限越短,待遇越低的原则,可以内部退养待遇为基准梯次降低确定待遇,并与其他分流安置渠道相衔接。在符合所在地规定的前提下,最低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制。 
3.停岗留薪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具备或符合相关条件时,可进一步通过相关渠道分流安置。停岗留薪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对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停岗留薪人员,应合理设置停岗留薪期限,期限内经安排工作但期限届满仍未上岗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4.鼓励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积极创新停岗留薪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鼓励和支持停岗留薪人员自主创业。
(1)单位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停岗留薪人员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2)停岗留薪人员愿意尝试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可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以及期间的相关事宜,期限结束后,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继续停岗留薪。
(3)对有自主创业意愿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停岗留薪人员,单位可探索引入社会资金设立“自主创业基金”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
(4)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单位可以优先吸纳停岗留薪人员为条件,利用非核心业务闲置资产与管理规范的社会单位进行合资经营,或将闲置资产租赁给有资质的社会单位经营。
(5)单位可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停岗留薪人员到改制企业、业务(服务)外包的承包方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总部有关部门和事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单位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审批关停并转计划和重大关停并转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单位做好业务调整、发展转型、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帮助单位协调和争取地方政策。对重大关停搬迁项目:
1.发展计划部、企业改革管理部、资本运营部和主管事业部重点研究明确业务调整和发展转型方向,指导并审核单位编制的关停搬迁及产权调整变动方案,指导和帮助单位与地方接洽、协商,争取政策支持。
2.财务部和主管事业部重点指导并审核资产处置、土地补偿方案,指导和帮助单位向地方争取土地补偿、资金筹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3.人事部和主管事业部重点指导并审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帮助单位向地方争取办理提前退休、再就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组织和协调系统内人力资源统筹配置。
4.总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单位相关工作。
(二)单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根据总部要求,编制产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严格“三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并保持生产经营平稳运行和队伍稳定。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
1.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渠道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选择和综合利用各种分流安置渠道,研究制定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明确分流安置政策,向主管事业部和人事部报备、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组织实施;对重大关停并转项目制定人员分流安置专项方案,并按要求向主管事业部和人事部报告。
2.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离岗人员较多的单位,要成立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领导组织,设立办事机构、搭建协同工作的平台。
3.要按照总部审定的办法或方案,在做好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认真有序组织开展离岗人员分流安置,积极稳妥落实每个环节工作。
4.要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提前退休、再就业等人员分流安置支持政策,以及帮助停岗留薪人员自主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内部退养、停岗留薪等渠道在单位内部安置较多离岗人员的单位,要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作为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政策。有条件的单位可与地方协商探索实行离岗人员委托管理。

五、分流安置办法
(一)对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包括油区停产、输油气管线停运、工程队伍压减、炼化装置关停或搬迁,所属单位清算、关闭、撤销或解散,以及相关业务调整经营管理方式实施外包等)成建制产生的离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分流安置:
1.业务属于短期或阶段性停工停产的,涉及人员一般实行业务培训与阶段性放假相结合,停发与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减发或停发绩效奖金。
2.业务属于长期或永久性关停并转的,单位应综合运用相关和补助。对其中按组织调动方式到系统外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3.其余离岗人员实行停岗留薪,按停岗留薪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主要通过以下办法分流安置:
1.对年龄较大,符合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条件的离岗人员,主要通过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部退养安置。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离岗人员,可适当放宽办理内部退养的年龄条件,也可实行停岗留薪但参照内部退养人员管理和确定待遇。
3.离岗人员属于工伤的,相关待遇应符合国家和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的规定。
(四)直属单位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资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清算、关闭、撤销或解散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资公司章程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对我方委派人员、组织安排成建制进入合资公司人员,按相关协议或约定执行。

六、其他事宜
(一)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成建制清算、关闭、撤销或解散的,由直属单位负责其内部退养、离退休等人员的管理事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单位在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应注意保留业务骨干、防止人才流失。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单位紧缺人员和骨干人员,除牵头组织员工自主创业或牵头作为外包方承包单位业务的外,一般不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和补助,也不长期实行停岗留薪。单位应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人员范围。
(三)总部结合加强用工总量和人工成本管理,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对控制总量、优化用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妥善分流安置离岗人员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因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不力造成稳定问题的单位,总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同时,为促使单位有效降低人工成本,总部根据单位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适当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四)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支付经济补偿、补助金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按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单位在对部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群体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可参照本意见相关政策执行,但须报经主管事业部和人事部同意。
(六)本意见规定与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单位按本意见制定的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与以往单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涉及的政策原则上不追溯。

七、工作要求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离岗人员切身利益,事关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大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加强领导;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政策,兼顾区域、板块平衡,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要认真分析评估稳定风险,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业务帮助,协同推进工作,保持企业稳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5年2月27日印发

各位,原油价格已经跌破40美元以下。中石油因为发出信号,2016比2015年日子还要艰难。所以大家保住岗位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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