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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国法秘函〔2005〕31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法律文号:国法秘函〔2005311

  颁发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8-17 执行日期:200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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