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山东《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特殊疾病一开始就享受24个月医疗期吗?(太详细了)| 劳动法库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解读
非因公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解读_baike_百科信息库
特殊疾病医疗期是24个月吗?(全国规定梳理)
抑郁症=精神病=24个月医疗期?法定算法你了解多少(附医疗期计算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