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赁收入分别下列情况计算缴纳流转税:
1、经央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2、未经央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依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未经央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的,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另外,对于经营租赁业务取得的租赁收入,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有关个人出租
房屋的缴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目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三部分。
营业税等于每月月租金收入×适用税率;如果出租的是营业用房,适用税率为5%;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房,适用3%的优惠税率;同时,按照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有3个档次:个人所在地为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个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个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适用税率为1%;应纳教育费附加则是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
其次就是房产税,等于每月租金收入×适用税率;如果出租的是营业用房,适用税率为12%;如果出租的是居民住房,适用4%的优惠税率。
第三部分就是个人所得税,即扣除上述缴纳的税费(包括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后,就是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优惠税率10%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应按照 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政府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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