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税率分类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纳税义务人: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二、银行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购销合同的印花税为万分之三。应交印花税=合同记载金额×3/10000.
五、堤围费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收入的千分之一,税率是0.1%
六、根据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是: (l)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七、所得税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 %(2)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0%
八、我市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内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人员,可在减除3500元费用基础上,附加减除13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扣减费用额。
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一、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四、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也未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而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九、民营企业是集体所有制性质,一般以股份制形式出现。私营企业是个人经营的企业,也叫私企。
十、残疾人保障金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5%缴纳;防洪基金按收入总额的0.6%,在职职工总数的50元/人缴纳。
十一、房产税两种方法:(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 (1一减除比率)× 1.2%(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12%
十二、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企业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三、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
1)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2)托付承收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的方式销售。以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经将发票、账单及运输部门的提货单等有关单据提交给银行并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现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现款的日期作为本期收入的实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在商品、产品发出或劳务提供给接受方作为收入的实现。
5)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方式销售。在代销的商品、产品已经销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6)出口商品的销售。陆运的以取得货物承运单或铁路运单,海运的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的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7)自营进口商品销售。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物到达我国港口已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岸通知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8)采用商业汇票方式销售。在发出商品和取得商业汇票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 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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