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案例】A企业用自产产品对B企业投资(假定投资具有商业实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出厂价100万元。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两企业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
A企业(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100万×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提示:投资如果不具备商业实质,则应按成本转账,按售价计税。
B企业(被投资方)的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
贷:实收资本 117万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教材第六章,88页【例6-13】A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成本为50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分配方)账务处理
借:应付利润(股利)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准则)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80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936000
贷:应付利润 936000
接受实物分配的企业(假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贷:投资收益 936000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教材86页【例6-5】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元和680元。(假定乙企业注塑机成本为80000元,配套模具成本为3000元)
乙企业(捐赠方)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680
贷:库存商品 83000(80000+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80(17000+680)
提示:捐赠资产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A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
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680(17000+680)
贷:营业外收入 121680
【案例】某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捐赠给客户使用,已知新产品成本10万元,新产品尚未定价,国家规定的该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7%=10×(1+10%)×17%=1.87(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11.87万
贷:库存商品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万
总结④⑤⑥⑦⑧:
※差异点:为什么④⑤没有购进的货物,而⑥⑦⑧有购进的货物?
理解:
购进的货物用于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④⑤两项均已经进入了增值税链条的终点,即进入了最终的消费环节,所以应该由终点的企业承担支付过的增值税,即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向下一环节抵扣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项目成本。
购进的货物用于⑥投资⑦分配⑧赠送均没有进入增值税链条的终点,增值税可以继续向下一环节流转,由以后的企业承担增值税。所以投资、分配、赠送时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接受投资、接受分配、接受赠送符合条件可以确认“进项税额”。
※共同点:为什么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⑥投资、⑦分配、⑧赠送均视同销售。
理解:材料已经过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已经变为新的产品,增值已经实现。所以用于这五项应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大于当期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则甲企业有可能发生了( )。(2012年)
A.商业折扣行为
B.自产货物因管理不善被盗的行为
C.在建工程领用自产货物行为
D.将自产货物抵偿债务的行为
E.将自产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给敬老院的行为
【答案】BCE
【解析】
商业折扣按正常销售结转成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不能选择A。
自产货物因管理不善被盗,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应该选择B。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货物,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此应该选择C。
将自产货物抵偿债务,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不能选择D。
将自产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给敬老院,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此应该选择E。
2.混合销售行为的审核(教材虽然涉及的不多,但仍然非常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增)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总结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
(1)一项行为引发的。
(2)涉及的增值税的货物与营业税的劳务联系紧密。
(3)同时针对同一对象。
提示:注意与兼营行为区别。
例如:××设备生产企业,与某发电厂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销售一套发电设备,并负责运输。设备价款1000万元(不含税),成本800万元,另收运输费23.4万元。
分析:一项销售行为引发的;销售与运输劳务密不可分;都是针对发电厂。所以,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美容院为顾客提供一条龙服务,既有自配护肤产品,又提供美容按摩服务。
分析:一项营业行为引发的;销售与劳务关系紧密;都是针对该顾客。所以,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游泳馆提供游泳等健身活动,同时附设非独立核算的商场,销售洗浴用品、饮料等商品。
分析: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分别纳税。
看一个文件,加深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提示:酒店“外卖”属于兼营销售货物,住宿、餐饮服务缴纳营业税,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
分析:
除细则第六条(特殊混合销售行为),从事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户,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从事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户,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简单地说,就是看纳税人主要是干什么的,主要是从事增值税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主要是从事营业税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案例1】××设备生产企业,与某发电厂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销售发电设备,并负责运输。设备价款1000万元(不含税),成本800万元,另收运输费23.4万元。
该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销售的,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17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万
贷:库存商品 800万
借:银行存款 23.4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
提一个问题:23.4万的运输收入如何才能缴纳营业税?
筹划思路:成立新运输公司,独立核算,按交通运输业独立缴纳营业税。
【案例2】××美容院为顾客提供一条龙服务,既有自配护肤产品,又提供美容服务。
美容院不是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是以美容服务为主的纳税人,所以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交纳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相关科目
▲细则第六条(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即,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特殊性混合销售行为,分开核算,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劳务缴纳营业税。
看一个文件,加深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补充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例题·简答题】甲省A股份公司系生产中央空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向外省乙市B工厂销售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双方签订合同显示:中央空调及安装费总价为3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含税销售额为25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万元。2011年8月A股份公司持其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省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验登记。2011年9月安装完工。
问题:
(1)甲省A股份公司此项销售并安装中央空调业务,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多少?上述税款纳税地点在哪里?
(2)甲省A股份公司在向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发票开具金额是多少?
(3)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哪些税费?各自的计税(费)依据和税率(征收率)是多少?(2012年)
【答案】
(1)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250÷1.17=213.68(万元);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甲省A股份公司机构所在地;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即外省乙市B工厂所在地。
(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发生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还应该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开具的金额为50万元。
(3)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税率为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营业税50×3%=1.5(万元),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是缴纳的营业税1.5万元,征收率为3%。
提问:续上,A股份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销售中央空调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5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3.6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32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万
向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万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105万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045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万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105万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045万
贷:银行存款 1.65万
3.兼营行为的审核
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增值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案例1】××培训机构(有培训资质),当月培训学员收取培训费20万元,当月还向社会公开出版发行了一套培训教材,取得含税收入33.9万元。
培训与出版发行图书是相对独立的,属于兼营行为。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6万
借:银行存款 33.9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3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2】××培训机构(有培训资质),当月举办了一次“营改增”培训班,招收学员200人,共计收取10万元(含教材、辅导资料1万元)。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培训机构是以培训为主的,所以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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