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项税额的计算、审核、账务处理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解释1:没有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
解释2:购进钢材取得专用发票,钢材购进的目的是用于生产,但以后被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
解释3:购进钢材取得专用发票,钢材购进的目的直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4: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没说不允许抵扣。如,加油站耗用购进的汽油。
强调: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税法又没限制抵扣,就是可以抵扣。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道门):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购买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软件)、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支付加工费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支付修理修配费用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纳税人对外捐赠、投资等视同销售行为,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提示:试点地区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交通运输税率11%;现代服务业税率6%。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提示:一般情况下,国内采购货物的扣税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的扣税凭证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扣税凭证比较特殊,注意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教材新增:从“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如何抵扣?
如果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不含铁路)开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抵扣。
如果是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按7%抵扣。
如果是试点地区铁路运输企业开具铁路运费结算单据,按7%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道门):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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