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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第十章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征税范围的审核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00711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审核及账务处理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审核要点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以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四)财税〔2009128号 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例题·单选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    )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2011年)

A.实际占用      B.自用      C.经税务机关核定      D.拥有

【答案】A

▲单位税额的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账务处理

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果企业分期缴纳的税额较大,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摊到管理费用中。

借:管理费用(待摊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优惠政策的审核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以上单位对外经营的用地,应照章纳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生产占地,生产用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10.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①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用地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2009年)

A.名胜古迹内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B.寺庙开办的商店的用地

C.街道绿化的用地

D.军队训练场地的用地

E.中央直属企业的用地

【答案】BE

第五节  资源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资源税纳税人的审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资源税的计算、审核及账务处理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算及审核

1.从价计征=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审核: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

1)原油、天然气适用从价计征,其他矿产品及盐适用从量计征。

2)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规定一致。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提示:道理同消费税、营业税。

5)应纳资源税=销售额×资源税税率

同时,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原油17%、天然气13%

提示:考试有可能以增值税考核为主,附带考核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审核: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中规定,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4)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提示:如煤矿企业将开采的原煤连续生产成非资源税产品。如果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需要将非资源税产品的数量折算成原煤的数量计算资源税。

公式:原煤数量=非资源税产品的数量/综合回收率

②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公式: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一)(注意结合增值税) 

 (二)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时,账务处理为(假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

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资源税以外的税种(下同);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纳税人生产或开采的应税资源税产品用于生产应税资源税产品时,不用缴纳资源税、增值税。

提示:道理同消费税。

3.纳税人生产或开采的应税资源税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用于职工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购入液体盐时: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液体盐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液体盐

  贷:物资采购

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对外销售固体盐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提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交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教材105页【例6-29】某盐厂本月外购液体盐2000吨,每吨含增值税价款58.5元,液体盐资源税税额为3/吨,该盐厂将全部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500吨,每吨含增值税售价为468元,固体盐适用资源税税额为25/吨。则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为:

【答案及解析】

1)购入液体盐的分录:

借:物资采购                                   940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6000200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58.5÷1.17×17%×2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液体盐                           94000

 贷:材料采购                                   94000

3)销售固体盐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468÷1.1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468÷1.17×17%×500

4)计提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l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l2500500×25

5)本月应纳资源税=12500-6000=6500(元)

次月初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6500

 贷:银行存款                                    6500

6)本月应纳增值税=34000-17000=17000(元)

月末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000

次月初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000

 贷:银行存款                                   17000

三、减免税项目的审核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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