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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本章考情分析

  题量:2009年考了1道单选题,1道多选题,共3分;2010年考了1道多选题2分;2011年考了1道单选题,1道多选题,共3分; 2012年考了1道单选题,1道多选题,2道简答题涉及本章,共10分

  题型:以单选、多选为主、也可以在简答题中结合其他章节内容综合考。

  学习建议:本章记忆性知识较多,建议平时应以理解为主,考前可突击记忆。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掌握、选择)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重点掌握)

  提示:对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重点)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提示:规定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提示: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都不能提请复议。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行政行为有( )。(2012年)

  A.按l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税务机关认为应适用17%税率,要求补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

  B.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代扣税款50%的罚款

  C.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作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当期转出的决定

  D.税务机关不接受企业选择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

  E.举报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给予奖励

  【答案】BDE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选择)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熟悉)

  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12年单选)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一般指债权,债务,股权控股关系。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掌握)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重点)

  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地税局申请或者向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税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是本级,不是上一级)。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2)(3)(4)(5)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

  时限规定: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了解)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报的其他规定(重点、掌握)

  1.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即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须先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重点掌握):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6了解

  7.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掌握)

  【例题·单选题】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考题改编)

  A.5 B.10 C.15 D.30

  【答案】C

  【解析】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简答题】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1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1.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甲加工企业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2012年)

  【答案】

  (1)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为根据税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等。

  本案例中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属于市国家税务局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4月20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5月20日缴纳了税款,5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60日内提出的申请,也是符合规定的。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甲加工企业可以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掌握):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熟悉):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10.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熟悉):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六、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熟悉)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选择):(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掌握)

  2.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多选)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4.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5.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3)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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