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合同法概述
1、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      答案解析: 合同类型的判断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实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目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这从法律对它们所下的定义就可以得出。借贷合同中银行借贷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但是民间借贷合同既可能是单务无偿合同(未约定利息),也可能是双务有偿合同(约定利息)。保管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相类似,但是因为选项中说明附有保管费,那么就是双务有偿合同。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合同转让行为无效?
某公司与某贫困山区的一所小学签订了一份长期资助合同,该小学却将合同项下的受资助权转让给某诊所
某乙欠某甲一笔钱,某甲将某乙以其房子对自己设定的抵押权转让给某丙
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公司
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公司
[测试点]  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形。 [解析]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A项中的受资助权属于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故其转让无效;对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转让,《合同法》仅规定在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与债权一同转让,而没有明确规定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但根据民法的有关原理,从权利是无法脱离主权利而存在的,故B项中单独的抵押权的转让无效;《合同法》该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规定,合同债权的转让仅须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即使没有通知债务人,也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仍是有效的,故C项转让行为有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D项转让无效。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ABD
3、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答案解析: 射幸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某种不确定的事实发生为前提,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事故发生为前提,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条款已被保险公司记载于事先准备好的保险单之中,属于格式合同。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等保险责任,属于双务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参考答案:A,B,C,D
4、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互易合同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买卖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故互易合同也只能为有偿合同,排除选项
5、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
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1)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2)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3)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偿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合同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      参考答案:D
6、下列选项中体现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是: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被第三人毁坏时,债权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据此,正确答案为D。
A项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因此,这种债权物化的情形属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例外,不可选。B项体现的是《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也属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和例外规定,不可选。C项中,涉及一个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虽然在学理上尚存在争议,但其是对合同相对性的典型突破,故也不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全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的常用知识
【审判实务研究】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立法目的实现的困境与突破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改发分析丨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突破,债务加入需要第三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其实际清偿过债务的行为并不能...
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