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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管理一个大家族?明朝宗法族规告诉你

明代家族的组成体系大致分为不同的房族,以此来确定了同一宗族的不同亲属等级。《中国风俗通史》中列举明朝初年,福建莆田林氏宗族分为三房,分别是宋代的始迁祖林睦庵的三个儿子所繁衍的后代。江苏武进徐氏宗族,始迁祖徐受益于洪武年间迁居于大洪渡口,生育了五个儿子,五个儿子又分别成家立业,繁衍后代,逐渐形成贤一公、贤二公、贤三公、贤四公、贤五公等五个支派,即五房。宗族、房族、个体家庭,构成了宗族组织的完整组织系统,这个系统的首领则是族长。

族长通常由全族成员进行公推,一般由德高望重的家族长者担任。但是后来在实际操作中,大多由家族中的乡绅、秀才、举人、豪富等担任,由此他们拥有了对家族成员的统治和管理的权利。因为在封建社会“皇权不下县”,所以族长成为了实际上的基层统治者。

族长的权利由祭祀逐渐扩展到了其他的一些俗务。自从嘉靖年间允许臣民祭祀始迁祖后,同姓各支派便纷纷联合起来,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的大宗族组织。族长起初只是掌管一些祠堂的建造和维修这种与家族祭祀有关的事情,到后来逐渐开始掌管一些修桥造路、举办义学这样的造福族人的公益事业。因为族长掌管祭祀,所以族中一些为了祭祀而形成的土地、坟地都成为族长掌管的事务,随着族长权利的膨胀,族长开始操纵家族之中一些穷人的生活。

宗法族规的使用权在于族长,随着宗族的发展,族长的权利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大,他们能够依据宗法族规处置家族人员。依据《中国风俗通史》考据,族长有监督家族成员财产的权利。家族当中,父母去世后,子女对父母的财富进行分配,一般由族长进行监督。发生矛盾也由族长与分家之人的舅舅一同调解。同时家族当中的房屋田地也只能卖给同一家族的人,这样也就避免了家族势力的削弱。

俞氏宗祠

族长的权利究竟大到什么地步呢?后来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开始先由族长进行裁断,如果不及时告知族长进行裁断就擅自报告给官府,那是要被族规处罚的。一般矛盾出现后,族长进行调停,如果当事双方不服从主张的判决,那么就会在祠堂召开家族会议,最终得出的结果就是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服从。万历年间,婺源的江氏《祠规》规定:族人对“横逆之来,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平,口角相仇,祠止、副会同门首,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竟烦官府,力逞刁奸”。

江氏祠堂

族长对纠纷的裁断权表明,族长作为一个家族的领袖,开始拥有对家族成员的审判权。而这种权利很明显是得到了官府的默许的,族长不仅可以审判家族成员,同时还可以惩罚家族成员,甚至于处死一些严重违反族规的人。明代一些宗族族规明确规定,对于违犯宗族法规禁令的族众,依法处治,或罚银公用,修理坟茔桥道,或罚跪,或实行杖责,或告官、出族。

族长已经逐渐成为凌驾于家族成员之上的当权者,对于这一现象,明代大儒顾炎武指出:“今日中原北方,虽号甲族,无有至千丁者,户口之寡,族姓之衰,与江南相去迥绝。其一登科第,则为一方之雄长,而同谱之人,至为之仆役。此又风俗之敝,自金、元以来,凌夷至今,非一日矣。”顾炎武很明确的表明了宗族内部的不平等,族长大多由获得功名的秀才举人担任,这些人大肆的对家族成员进行压迫。但是族长并非赤裸裸地对家族成员进行剥削,毕竟互相之间是存在血缘关系的。虽然族长对家族进行专制统治,但是互相之间却是以骨肉亲情作为关系纽带的,祠堂、族谱等就是族长的统治手段之一。

明代的族谱不仅格式全面,而且对修订的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大致分为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几个时间段,当然也有一些家族长达五十年一修。编修族谱有利于材料的补充更新,也可以保证族谱内容的完整、充实。

在嘉靖年间放开祭祀始迁祖以后,族谱的编修进一步规范,已经成为一个家族常规化的工作。尽管宗谱的内容有很多,但是宗法族规尤其重要。宗法族规可以说是由来已久,有些家族的宗法族规历经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才逐步形成体系。如浦江郑氏宗族的首领郑镰,他的六世祖郑文融撰写了《家范》3卷,一共有58则。五世祖郑钦增加到70则,郑兹又增加到90则。等到了郑镰这一辈,他又与家族兄弟一同增删到118则,最后进行印发。

宗法族规最早是以家训的形式进行刊发的,南北朝的《颜氏家训》影响深远。《朱氏家训》也是非常的具有影响力,尤其是《朱氏家训》对明代的宗法族规有很大影响。明代很多家族的家规都是在《朱氏家训》的基础上修订的。

明代的宗法族规都将明太祖朱元璋颁发的“圣谕六言”放在第一位,要求家族中的子弟认真遵守。同时族规还包含了和睦乡里、和睦宗族等和平相处的思想,有利于社会稳定。有些家族的族规还规定家族女子结婚要讲究门当户对,要考察男方父母的人品是否敦厚。可以说明代的宗法族规是非常完备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朱元璋

此外,明代宗族的宗规中,都规定了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名分当正、反对赌博、反对奢侈等内容。对于个体家庭生活,也要求宗族子弟,谨守儒家伦理纲常,做到父慈子孝、兄和弟恭、夫妻相敬如宾的美满生活。对于大家庭中的婆媳、灿嫂、姑嫂、祖孙、叔侄、叔嫂关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宗族的宗规宗约,以儒家的伦理纲常为指导,教导族人遵守纲常名教、伦理道德,做一个安分守己的正人君子。其实,这些规约,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是明代朝廷礼法的延伸。这些规约约束了宗族成员的生活,使之服从于政府。

明朝建立初期,朱元璋非常重视宗族权利的形成,他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族长对宗族的领导权和控制权。将宗族权利成为帮助朝廷控制族人,教化族人的工具,为明初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些士大夫为了使自己指定的宗法族规合法化,便将这些宗法族规上交朝廷,请求朝廷的批准。嘉靖年间的礼部尚书姜宝提出“家法之行,永赖国法”的主张。他为了让自己制订的族规能够长久实行,同时也为了能够保住宗族的族产,他主动将姜氏宗族族规及族产田地数量造册上报,请求朝廷批准。

姜宝这样的高官自然很容易请求朝廷的批准,地方的一些普通家族便将宗法族规呈报给府县批准。朝廷和地方官府既然批准了宗族自己制定的宗族法规,自然也就支持族规的实施。因为这些宗法族规是朝廷国法的延续,有利于朝廷对基层进行统治,有利于地方的稳定。

宗族作为家庭个体与社会的纽带,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皇权不下县”的封建时代,宗族对于地方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宗族就相当于一个统治机构,能够很好地对百姓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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