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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前弥补亏损8问答,分分钟搞懂你疑惑的那些事!


近期不少会计朋友询问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问题,这里就把大家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汇总整理了一番,赶紧对照查看是否有你正好需要的内容。

1、企业可以税前弥补亏损5年的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规定可知当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总额。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前五年是否全部发生亏损,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此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额。例如,某企业在2017年应纳税所得200万元,但是2012年亏损60万元,2013年盈利50万元,2014亏损50万元、2015亏损40万元、2016年亏损30万 。则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可弥补这五年中各年度发生的,且没有被其他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使2013年是盈利年度,但弥补年限不得顺延。

2、企业可以税前弥补亏损5年的具体方法是什么?举例说明。

答:假定企业2012年一直到2018年。每一年的经营情况是2012年亏损150万,2013年亏损30万,2014盈利20万,2015盈利70万,2016年盈利40万,2017年亏损10万元,2018年盈利55万。

(1) 先看2012年,对2012年来说五年补亏期为2013、2014、2015、2016、2017年。

(2) 2013年利润为-30,本身负的不能补亏;

2014年利润为20,可以弥补20,即-150+20=-130

2015年利润为70,可以弥补70,即-130+70=-60

2016年利润为40,可以弥补40,即-60+40=-20

2017年利润为-10,不能补亏,这样02年的五年补亏期结束,还剩-20税前不得补亏。

(2)再看2013年,补亏期为2014-2018年,补亏金额-30.

2014-2016三年利润都已补了2012年了,2017年亏损,只有2018年能弥补,弥补后2018年利润还剩-30+55=25。

(3)再来看2017年,利润-10,就用2018年利润来补亏,因为2018年已弥补了2013年,这里用剩余的25来补,补完后还剩15,这15就是2018年的应纳税额了。

3、企业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吗?

答: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4、企业季度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吗?

答: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填报说明第7条明确,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吗?

答:可以。但需符合条件。

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时,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备案,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特殊重组分立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6、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以相互弥补亏损吗?

答:不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7、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

纳税人若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方式,那境外同一国家不同项目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是不同国家或者境内的盈亏不可互相弥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明确,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8、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能弥补亏损吗?

答: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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