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录音文件及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做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您说的电话录音是可以做为证据。但是又有关规定,部分录音文件不能作为证据。比如不合法的偷录,什么是偷录呢?举例说明,半夜潜入别人家里蹲守偷录。这样的证据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但是证据也分权重,也就是证据的价值。也就是比如鉴定结论与当事人陈述产生矛盾,法官会优先使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这就是权重。
所以录音文件及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文件,但是这种电子证据。相对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比较没优势。为什么呢?首先电子证据,比较容易剪辑、伪造,所以相对而言比较没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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