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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合同生效后什么情况都赔吗?

两年不可抗辩更多是存在于寿险和重疾险这两个险种中,对于医疗险和意外险来说,由于这两个险种主要是一年期,满足不了生效两年的基本设定,这里就不讲了。

以下我们只讲寿险和重疾险,而说到理赔,不管是《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对于理赔的核心,都是“发生保险事故”,而不是“两年不可抗辩”,因此大家需要搞清楚的是什么叫“保险事故”。

这两个险种的保险事故以及赔付情况如下:

一、寿险

寿险的保险事故是指“身故”,我们不讨论非自然现象,那么常规情况下,一个人是不可能死两次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什么“首次身故”的说法。

所以带病投保寿险超过两年后身故,原则上应该要理赔——当然你得首先祈祷,保险公司两年内没发现你不如实告知的事,并且两年内是没有查到导致身故疾病相关的就诊记录。

相关案例:

方某于2009年9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当时,在病史询问一栏中,方某予以否认。2013年7月19日,方某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某曾因肝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方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方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达4年之久,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付。

(来源: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二、重疾险

重疾险的保险事故是指“首次罹患重大疾病”,也就是重疾险保险合同里对保险事故的定义是初次发生。

如果一个人已患重疾,投保重疾险,两年后再次诊断同样的重疾,肯定是谈不上“首次罹患”了,所以是不予理赔的。

这里有三种情况要跟大家说明:

(1)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解约。

投保前,张女士已经患上了乳腺癌,明知已经得了癌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还蓄意隐瞒的,此时再订立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两年后申请乳腺癌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

(2)投保后,两年内出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解约,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出险,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赔,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事实,甚至资料造假的,保险公司仍可能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

2012年8月25日,李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未告知过往病史。两年后,李某父亲患病并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经保险公司核实:在过去两年,李某父亲被诊断出“右肺腺癌”,并连续9次住院,但均未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定。李某父亲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原因:李某父亲曾有重要事实未告知,并且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被诊断为“右肺腺癌”,多次住院也未通知保险公司,有骗保嫌疑,不得利用不可抗辩进行索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所有保费给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3)投保两年后出险,该重疾由于既往病症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肯定拒赔,但赔不赔还需要看法院审理。

张某投保之前得了肝硬化,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肝硬化的事实,两年后得了肝硬化直接引发了肝癌,保险公司肯定拒赔,张某上诉保险公司,此时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病例、过往病情以及保险公司最终的赔付标准来进行综合衡量。

但是一般来说,重疾险的责任免除也会将“既往病症”列上,肝硬化就属于“既往病症”中,除非张某能提供非常有利的证据,否则法院也不会支持。

对两年不可抗辩的解读就到这里。很简单,本身也没多难。再多啰嗦一句:不可抗辩条款≠可以隐瞒疾病,不解约≠必须理赔,买保险就是为了买份安心,如实告知就是安心的前提。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保险公司主动风控的成本也越来越低,如实告知的作用会更加凸显。趁着身体健康,早日进行风险规划投保,才是最实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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