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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号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从6月22日起,我市不动产登记将改进婚姻状况审核方式,自然人在仪征办理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等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申办人无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等材料。不过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或离婚析产等两大类情况,仍需进行婚姻状况审核。

5月21日上午,我市举行“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模式”新闻通气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陈宏海向仪征新闻单位和自媒体通报了将于2018年6月22日起实行的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模式,并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这一切和您息息相关

快来跟随小编来看一下吧

Q

不动产登记为什么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A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记载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房屋登记不应要求提供超过登记簿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执行,使得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各类登记时无法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Q

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方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在房屋登记工作中不再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对夫妻房屋的共有状况采取询问的审查方式。例如: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以后在办理转移、抵押等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不再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而只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即可办理相关登记业务。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经询问归其所有,谁就有权处置房屋。

Q

自6月22号起,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婚后房产如果只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就是一方所有呢?

A

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换句话说,无需添名,也是共有财产。

Q

如果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能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呢?

A

对权属证书上记载如果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完全可以双方共同到我们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夫妻双方份额可以自由分配,也可以是各50%的共同拥有,也可以是按照份额、比例上进行约定。

Q

夫妻共有不动产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和登记费用吗?

A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4号)文件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所有,只要双方到场,均可办理变更登记,免征契税。涉及的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为550元/套。

Q

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有无时间界限?

A

没有时间限制。夫妻共有房屋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以前已经做过,现在继续开展,以后也能够进行。房屋登记部门提醒大家,应该针对家庭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有序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Q

不动产有贷款能不能办理加名、减名以及份额变更登记?

A

不动产有贷款,已经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不能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如需办理有关登记应该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

来源 仪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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